港版國安法〡不設追溯期 特首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可不設陪審團

撰文:吳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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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今日(30日)通過「港版國安法」草案,詳細條文內容終於曝光,包括追溯期問題。
《港區國安法》第4章第44條訂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等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法官任期一年。
條文又列明,國安案件並非必需設陪審團,法例第46條訂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港版國安法」草案中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資料圖片)

「港版國安法」草案中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法例第44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條文又指,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

至於陪審團制度,條文提到,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條文又提到,凡律政司長發出前款規定的證書,適用於相關訴訟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條文關於「陪審團」 或者「陪審團的裁決」 ,均應當理解為指法官或者法官作為事實裁斷者的職能。

至於被捕人的法律權利,第58條指出,根據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管轄案件時,犯罪嫌疑人自被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依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合法拘捕後,享有儘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

另外,法例仍是以無罪推定為原則,「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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