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延任|鄭若驊:人大決定絲毫無損基本法 批張達明根本錯誤

撰文:梁子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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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決定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16日)發表網誌,指有關決定為特區政府提供具彈性及有堅實法律基礎,亦可避免修改《基本法》。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早前質疑,人大決定突顯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鄭若驊不點名反駁有關說法完全沒有事實或法律基礎,形容是「根本性的錯誤」。

張達明此前表示,「有關決定政治上解決基本法列明每屆立法會任期4年的問題,同時突顯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資料圖片)

稱人大決定可避免改《基本法》

鄭若驊在文中指,中國是一個單一體制的國家,根據憲制,權力來自中央,當處理涉及國家憲制秩序的問題時,理應由全國人大按照憲法規定行使相關權力,而全國人大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法律決定或製定法律文書。

她指,今次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作出決定,從憲制層面解決香港特區無法自行處理的問題,是以特事特辦的方式迅速處理特殊情況,亦確保了第七屆立法會的任期仍然按《基本法》第六十九條指定四年,因此避免修改《基本法》。她強調,《基本法》是一份憲制文件,通常不會因一次的個別情況而修改,今次的決定為特殊情況提供了具約束力的法律基礎,因此由人大常委會透過決定解決憲制問題是正確和適當做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全票通過延長現屆立法會議員任期不少於一年,直至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資料圖片)

鄭若驊:真空期問題非港自治範圍

鄭若驊指,特區政府明白到沒有權力處理涉及因押後選舉而出現的立法會空缺問題,必須由最高權力機關按中國《憲法》和《基本法》來處理,並引用「一地兩檢」司法覆核案為例,當中法官指出根據中國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對內地及香港特區的政府機關(包括香港法院)具有約束力,並確認香港法院無權裁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無效。

對於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早前批評,相關決定突顯香港不再行使普通法及《基本法》,鄭若驊反駁指,有關說法是完全無事實或法律基礎,「出現這些根本性的錯誤,正好說明我們必須認真和正確理解《憲法》及《基本法》所制定的憲制架構、目的和解釋。」

鄭若驊強調,處理因押後選舉而引起立法機關的空缺,從不屬於特區的自治或管轄範圍,無論是政府還是本港法院都無權處理,因此《基本法》所保留的普通法絲毫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