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DQ|林鄭:DQ議員非行政機關獨大 研修例規管違反宣誓後果

撰文:彭焯煒 羅家晴 吳倬安 林劍 梁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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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今日(11月11日)宣布,就香港立法會議員資格作出決定,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特區事務等行為,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港府隨即宣布,於原定今年9月立法會選舉中,被裁定提名無效的現任議員楊岳橋、郭榮鏗、郭家麒、梁繼昌4人,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人大常委會在決定中提到,議案是應特首請求而提出。
特首林鄭月娥下午2時30分於政府總部見記者,交代相關決定。林鄭月娥指,人大常委會是有權解釋《基本法》,依法作出決定,具法律效力。她指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時,明確規定宣誓後如作出違反行為,仍然受條例規限。

泛民擬總辭 林鄭:快通過「明日大嶼」等法案更興奮

【15:49】被問到民主派或要總辭,特首作有關決定前有否研判過會引起這個後果,當議員沒有民主派聲音,議會是否會成為橡皮圖章。對於一些具爭議的議案,如明日大嶼、境外投票等是否快速通過,問及政府是否「好意思」這樣做?

林鄭稱不存在「好唔好意思」,指每一項提交的撥款申請、條例議案都是為香港的經濟、民生改善,政府提出來當然想議會通過,若能快速通過更興奮,證明可以高效率處理。

至於議會內失去民主派議員,林鄭認為,應該要問每一位總辭的議員,若認為自己是把關者,要監察政府,為何會放棄這個關鍵的角色。林鄭強調,即使議會失去民主派議員,亦不可能成為橡皮圖章,又認為過往議案都不是一面倒獲立法會全體建制派支持,但她認為一個民主社會有多元的聲音是非常重要。

稱拉布不應被視為推翻政權

【15:40】有記者被問到過往DQ議員都經法律程序,但這次沒經過香港法院,直接由港府宣布DQ,令議員失去抗辦的機會,問及此做法符合公義?另外被問到,立法會議員進行甚麼行為會被視為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及民主派議員表明若有人DQ會全體總辭,特首對此是否感欣喜?

林鄭稱,在開場白已表明,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的權力機關,可以就《基本法》監督和釋法,同時就憲法性的問題依法處理。她指,這次人大常委會依法協助處理憲法性問題,這做法獲法庭認定具約束力,是不容挑戰。不過林鄭稱,這次的情況特殊,強調不是每次議員的資格都要由人大執行。

對於立法會議員作甚麼行為被視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林鄭稱有否違反要視乎法律和證據。她提及拉布目的是將審議時間延長,不應被視為推翻政權,但需視乎程度問題,若拉布至一年半載令一件事都做不到,就會影響行政機關,亦被質疑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對於民主派議員或會全體總辭,林鄭稱對此沒特別看法,認為這是他們的決定,正如三名議員在9月30日不再延任,但她指希望議員會考慮整體利益,對社會會帶來甚麼效果。

▼四名被刊憲取消資格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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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無法例阻止被DQ者再參選 

《香港01》記者問到人大決定是由特首主動提出,到底是何時有相關決定、是否和較早前訪京有關,而這和特首的說法有否矛盾;4人被DQ後,又是否終身被剝奪參選權。

林鄭回應指,特區行政長官要為特區負責,包括立法機關,政府留意到立法會有數位議員早前經選舉主任裁定,屬「不擁護、不效忠」,但又繼續坐在立法中,這是不合邏輯、自相矛盾、不合政治倫理,政府對此情況有責任,經分析並看法例,發現沒條件自行處理,所以提請中央,如不處理是不負責任。她否認說法與7月時有矛盾,當也只是指「不可隨意」DQ議員。

她澄請,是次決定與她訪京沒有關係,訪京全是處理香港經濟問題,尋求支持融入國家發展,議員資格問題需要時間處理,不是三朝兩日,所以今次提請中央不是因為拉布而來。她強調,政府於8月11日開始,都有思考相關的法律問題。

至於是否「終身」剝奪參選權的問題,林鄭指,每個議員參選都是看當時的條件,現時除國安法35條、立法會條例有關辭職後不可在6個月內再參選的規定外,沒有其他法例禁止某人在一段時間內參選。當被DQ的人在下次選舉成為被提名人後,選舉主任會再按法律證據決定其是否合符資格。

民主派擬總辭 林鄭:不會成為橡皮圖章

【15:27】林鄭表示,知悉其餘15名民主派議員在DQ後會表明總辭,但沒有至今未有確認有關消息,她認為即使缺少19名議員,不會認為餘下的人會成為政府的「橡皮圖章」,每名議員也要為選民負責,有些情況下,政府的立法建議,建制派也因建議不夠好、不受業界歡迎,不容議案通過,因此「橡皮圖章」一說對建制派來說是不公平,也不會發生。

她又稱歡迎反對意見,尊重立法會制衡作用,基本法也有列明,認為議員履行制衡功時,也要透過負責任的行為(responislbe manner)。

林鄭月娥。(羅君豪攝)

林鄭列舉多條法例 稱DQ非行政機關說了算

【15:12】有記者問及,人大決定對未來立法會的工作和在貫徹「一國兩制」的作用是甚麼?林鄭回應指,這是一個重要決定,又指貫徹一國兩制要看《基本法》,其中《基本法》第104條涉及公職人員宣誓,列明宣誓者必須要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她又稱,人大常委會明確的規定,港府要透過本地立法,完善有關制度。林鄭強調,進入立法機關的議員要肩負起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滿足「愛國者」為主體的政治體制,重申決定寫得簡單,但意義重大。

【14:53】有記者問到,DQ議員現時在《基本法》第79條中有規定,今次決定是否「僭建」程序;另外,什麼才叫作「依法認定」。

林鄭回應指,是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沒有賦權行政長官,「決定」的第一段明確規定,做了一系列不擁護、不效忠基本法和特區的人,依法認定後就會失去資格,此決定適用於第七屆選舉,並由特區政府宣布,因此不存在行政機關獨大。

她指,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憲法上有職能去解釋、督導憲法的實施。人大常委會8月11日決定,本屆立法會結束後繼續履行職責的問題。因此,DQ的權力來源是人大常委會。

關於「依法」的問題,林鄭指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會依法辦事,法律也有不同條文,與立法會議員資格有關的包括《基本法》第104條、選管會條例、立法會條例第73條、《基本法》第79條、國安法第35條等。所以林鄭表示,這就是「依法認定」的內容,不是行政機關說了算。

林鄭月娥。(羅君豪攝)

研修例訂立具體的宣誓形式及違反宣誓機制

林鄭又稱,不符合資格具備出任議員的要求和條件,不能讓他們出任議員,否則就是偏離《基本法》第104條。她指,由於人大常委員在2016年解釋《基本法》第104條中提及,完成宣誓者其後從事違反宣誓內容的行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由於港府不能自行決定,故需要提請人大去解決問題。

她提及,人大常委員通過的決定有三點,其一,若立法會議員,因宣揚或者支持「港獨」主張、拒絕承認國家對香港擁有並行使主權、尋求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不符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一經依法認定,即時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其二,本決定適用於在原定於2020年9月6日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提名期間,因上述情形被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裁定提名無效的第六屆立法會議員。其三,依據上述規定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宣佈。

林鄭表示,政府中午已發新聞稿,宣布原定在9月被DQ的四名立法會議員即時喪失議員資格,稍後會一併刊憲,而政務司司長已要求立法主席安排立法會秘書,根據立法會第35條(1) 宣布,議席自今年7月30日起出現空缺,她強調有關決定是合理、合憲,並不是針對任何一位議員。 

她又提到,自2016年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解釋後,港府一直研究如何修定法例,以準確落實公職人員的宣誓。林鄭強調要理順本地法例,暫時要修訂的範疇,包括訂立具體的宣誓形式和違反宣誓的後果和機制等。

19名民主派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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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憲制問題港府不能自行處理 故提請人大

【14:53】林鄭續指,根據《基本法》104條,明確要求立法會議員等公職人員就職時依法宣誓,在四年前第六屆立法會上任前發生宣誓風波,令人大需根據《基本法》158(1)條就104條作出釋法,在2016年11月7日的釋法內容,針對宣誓有明確規定,包括訂明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出任公職的法定條件,亦是法律承諾,也規定從事違反規定的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林鄭又指,七月政府因疫情押後選舉,當時人大為解決立法機關真空,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時只是處理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的問題,並無觸及第六屆議員去留問題。

林鄭指出,四名議員在報名參選時,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她重溫選舉主任當時的考慮,以不符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要求,裁定他們提名無效。她引述陳浩天案,指《基本法》不只要擁護,也要支持、推廣、信奉《基本法》,支持香港獨立、自決、以香港獨立作為自決選項、尋求外國干預、或原則上反對國安法列入附件三,或表明在取得議會大多數後,運用權力無差別否決政府的立法建議,逼使政府接受若干政治要求、或拒絕中國在香港行使主權的人,這些人有這些行為也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履行上述職責。

【14:49】特首林鄭月娥表示,人大常委會透過審議後,通過就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作出決定,她必須重申,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的常設機關,有權就香港在落實《基本法》時遇到憲制問題時,依法作出處理,並依法作出決定,決定具法律權力。林鄭表示,今次提請人大是基於延任後的議員資格,問題不能由政府自行決定,需由憲制層面處理。

她指從邏輯上而言,不符參選要求、被裁定提名無效者,自然不符合擔任議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