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法官未以國家憲法為中心 梁定邦:不應視外國案例為金科玉律

撰文:潘希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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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主席、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早前接受傳媒訪問時,稱香港的司法制度不能只側重司法獨立,又評論早前《禁蒙面法》上訴案件,稱認為原審法官未以國家憲法為中心,稱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屬不恰當,不能當成「金科玉律」。

梁定邦認為,本港司法制度健全,但不能一面倒只着重司法獨立,需兼顧社會支持及認同。(資料圖片)

近年社會政治議題眾多,針對法官判案以及司法改革的聲音亦有不少,梁定邦早前接受傳媒專訪,分享對司法改革以及目前香港法官的看法。

梁定邦認為,本港司法制度健全,但不能一面倒只着重司法獨立,需兼顧社會支持及認同。傳媒引述對方以硬幣為比喻,「司法制度就如這個銀仔,一面是司法獨立,另一面是社會支持及認同。要兩面俱備,才能屹立不倒。現在社會開始有不同的聲音,制度裏面的人需要反省。」

法官應慎言因言論有影響力 部分未能把握社會狀況

他認為作為法官必須慎言,因其言論有社會效應,「尤其是在這麼撕裂的社會裏,不知道這些效應會帶來甚麼樣的後果。」他以早前裁判官水佳麗審理一宗反修例案件時,形容投擲汽油彈的15歲少年為「優秀嘅細路」,指有關言論引起社會爭議,便是法官沒有「慎言」的後果。

他又引述另一宗事例,其中裁判官斥責兩名警員證人作供時態度輕佻及蔑視,猶如置身於「平行時空」及「大話冚大話」,他認為有關言論是「講多咗」,「評價一個證人不大可信,一定要有非常確切的證據,而且只可以說他不可信,或者跟證據本身不脗合。所以有合理置疑,毋須再多講。」他又認為,部分法官未能掌握社會狀況,以致案件判決後,引起社會大眾質疑,「法官絕對是要『食人間煙火』,若果沒有知識背景,就會不『貼地』。」

法官應多了解警察工作 加強與內地法官溝通

近年不少司法訴訟均牽涉警員執法,梁定邦指,司法機構除了2018年舉辦過有關警方對於電腦案件的講座後,沒有與警察工作相關培訓,認為司法機構應在這方面加強着墨。另外,他亦認為香港和內地法官應該加強往來溝通,「兩地法院零聯繫是不行的,因為香港與內地司法制度有一些協議,譬如仲裁的執行協議,傳遞法庭令和法庭傳票的協議,兩地司法機構有很多合作餘地,所以彼此溝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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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案例非金科玉律 《禁蒙面法》違憲案未考慮國家憲制

梁定邦又提到上訴庭早前裁定《禁蒙面法》在合法集結中使用屬於違憲的案件,認為兩名原審法官的判決問題癥結,在於沒有以國家憲制為中心作考慮:「當案件牽涉到解釋《基本法》的問題,首先一定要以國家憲制來解釋,不能以外國憲制原則解釋,因為制度、文化、歷史很不同。尤其是引用歐洲人權法庭的案例,很不恰當。」他認為法官必須非常小心地引用外國憲制或人權法原則,考慮是否完全適用於香港,否則參考價值不大,「香港上訴庭、終審庭都引用得比較謹慎,但原審法官一般都認為(外國案例)有『金科玉律』的指引作用,這是不恰當的。」

現行上訴機制行之有效 若未反省應執行「家法」

對於應否成立監察法官組織,以及量刑指引委員會,梁定邦認為即使法官也會做錯,市民也可以就裁決作出評論,但現有的上訴機制行之有效:「法官也是人,人誰無錯?你要明白,不是個個法官都是這樣(判錯案),只有一兩個。最近你都見到有人(反修例案被告)被重判監禁21個月。有些案件經上訴後都會改判,所以制度內完全有制衡,這亦是司法獨立很重要的一點。」他認為若法官在公眾輿論壓力下仍未能反省改善,則應該由司法機構執行「家法」,由律政司上訴,再由上訴庭加以訓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