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修例|大律師公會:草案應明確規定只針對入境航班才可禁登機

撰文:羅家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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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修例內容包括保安局局長可賦權入境處處長,指示某運輸工具不可運載某人。大律師公會其後發意見書,質疑修例是限制港人離港權利,保安局反駁指修例只針對來港而非離港航機,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批評公會未能正確反映條文目的,引起不必要誤解。
大律師公會昨晚(16日)再發聲明,指即使考慮到法例的概括性,為確實反映立法原意,草案理應被修訂以明確規定局長只可針對入境航班而非離境航班,才有權禁止特定人士登上運輸工具,以反映其有限的擬適用範圍。

保安局回應稱,「擬議預報系統」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資料圖片)

聲明又提及,主體法例應進一步說明,有關權力不會損害香港居民和有權進入並逗留香港人士的權利,造成任何影響。

大律師公會上周就草案提交意見書,稱憂慮修例會限制香港市民及其他人離開香港,強調港人出入境自由受《基本法》保障,有效旅行證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無需特別批准。

保安局日前回應指,「擬議預報系統」目的是要求來港而非離港航機提供乘客資料,不會對香港居民出入境自由有任何影響,強調會確保系統運作符合《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