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肆冒犯國安釘牌|定義?針對黃店?李家超:條文清晰 做法恰當

撰文: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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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食肆等新增冒犯國安、不利公眾利益會釘牌的規定,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10日)未有正面回應冒犯國安的定義,強調條例「係好清晰嘅」,並詳述《憲法》《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稱市民和行政機關有維護國安的法律義務,食環署的做法恰當和應該,行使職能時「應該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嘅元素」。

政府為食肆等新增冒犯國安、不利公眾利益會釘牌的規定。(資料圖片)

食肆冒犯國安會被釘牌 湯家驊解讀勿粗口罵領導人或國家

食環署為食肆簽發或續發牌照時,新增國安條件,規定持牌人及「關連人士」,包括僱員、代理、承辦商等,不可做出或牽涉危害國安,或不利於國安和香港公眾利益的「冒犯行為」,否則可被釘牌。早前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解讀,用粗口罵領導人或國家可能會釘牌。

6月1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解畫食環署新增冒犯國安即釘牌的規定。(廖雁雄攝)

冒犯定義?針對「黃店」?李家超:維護國安恰當、應該

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被問到「冒犯國安或不利公眾利益」的定義、是否針對「黃店」、湯家驊的釘牌說法是否真確,以及若食肆貼上諷刺政府的字眼是否會被釘牌。

食環署加入國安條款,係恰當,亦都係應該嘅。
行政長官李家超

他未有正面回應具體定義,稱食環署在新簽發或續期牌照,加入維護國安條款,防範和制止不利國安的行為,是履行維護國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係恰當,亦都係應該嘅」。

6月1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解畫食環署新增冒犯國安即釘牌的規定。(廖雁雄攝)

李家超引用《憲法》、《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解釋

李家超隨後引述《憲法》指,所有公民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香港作為中國的特區,市民有義務維護國家安全;又引用《香港國安法》,稱香港行政機關有責任維護國安;再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該遵守特區維護國安所適用的法律,而根據《條例》第八條,特區法律授予某人任何職能,任何人作出執行該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的因素,並據此給予適當考慮。

即係食環署按《條例》第八條,香港嘅法律給予食環署職能,食環署人員喺行使職能,做任何決定嘅時候,應該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嘅元素。
行政長官李家超
6月10日,特首李家超行會前見記者,稱根據法律,食環署行使職能的時候,「應該將國家安全視為最重要嘅元素」。(廖雁雄攝)

李家超:條文清晰 年宵攤檔也適用

「安全係一切發展嘅基石,我哋會繼續不斷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律和執行機制。」李家超續指,食環署在新增持牌條件的條款,已經清楚解釋,食環署在處理新牌照和續牌生意的時候,會依法行使有關條款,也都會在食環署的場地租約及牌照簽發,包括年宵攤檔、公眾娛樂場所等適用。

條文裡面提到嘅冒犯行為……係任何構成或者導致危害國安嘅罪行,又或者不利於國安,同埋公眾利益嘅行為、活動,係好清晰嘅。
行政長官李家超
6月10日,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廖雁雄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