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振英質疑法援署資助法輪功 促交代費用 署方:涉私隱不能披露

撰文:陳綽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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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昨日出文狙擊法輪功後,全國政協副主席、前特首梁振英今日(4日)再在Facebook發文,質疑法輪功的律師費來源,引述報道指法輪功獲法援資助,代表律師是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及「Chow Hang Tung」,與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英文名相同。
梁振英指,法輪功案件前後打了8年,要求法援署開誠布公,「法援資助的律師費一共多少?有多少進了夏博義和鄒幸彤的口袋?」
法援署接受查詢時回應查詢時表示指,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限制披露資料的規定,未經有關人士/當事人的同意,本署不能披露任何資料。

案件源於2013年,食環署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04條,在全港26個法輪功宣傳據點沒收130幅橫額及484塊展板,並檢控2名法輪功學員。其後法輪功司法覆核,2018年在原訟庭勝訴,2019年上訴庭改判政府得直。今年5月,法輪功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被即場駁回。

梁振英指,案件經過初審、上訴和終審三個階段,打了8年,「法援資助的律師費一共多少?有多少進了夏博義和鄒幸彤的口袋?為什麼打了8年?當中有多少時間是法輪功在拖,藉此盡量延長他們繼續在政府土地上擺放展品的行為?法援絕對要開誠布公。立法會議員有權有責質詢法援署,審計署也要過問。」

梁振英質疑,國安法生效後,「法援署如果真的繼續資助法輪功打官司,有沒有考慮過法輪功這個組織違反國安法的本質?」

法援署早前舉行50周年展覽開幕禮。(資料圖片))

法援署:未經當事人同意不能披露

法援署回應指,法援政策的目標,是確保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以及具備合理理據在香港法院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任何人士如欲獲得法援,必須同時通過《法援條例》規定的經濟審查及案情審查。

署方指, 基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法律援助條例》限制披露資料的規定,未經有關人士/當事人的同意,本署不能披露有關個案的任何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