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去年接12宗投訴涉26指控 涉疏忽處理鈔票證物

撰文:林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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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今日(7日)向立法會提交2020年年報,顯示去年12宗有關廉署或其人員的投訴,涉及26項指控。委員會經審議後有3宗投訴內的3項指控查明屬實,共涉及4名廉署人員。上級人員最終向1人作出書面警告、向2人作出口頭警告及向1人作出訓示。
其中一個個案,廉署人員將行動中檢取的人民幣鈔票發還予當事人後,當事人發現,證物袋內的金額竟與證物表所記錄的金額有所不同。

委員會於2020年接獲12宗對廉署或廉署人員的投訴(涉及26項指控),而2018年和2019年接獲的投訴則分別為11宗(共涉及23項指控)和14宗(共涉及68項指控)。在2020年受理的指控中,15宗涉及廉署人員疏忽職守、7宗涉及行為不當、兩宗關乎濫用權力,兩宗則是關於廉署的工作程序有不足之處。

委員會在2020年審議共11宗涉及21項指控的投訴,當中3宗投訴(佔總數27%)涉及的3項指控(佔總數14%)證明屬實。

拘捕行動期間檢取鈔票 發還後發現與記錄金額不相同

其中一個個案,投訴人是一宗貪污案件的涉案人士之一,在一次行動中被一名調查主任(主任C)和一名助理調查主任(主任D)拘捕。廉署在搜查投訴人的住所和辦公室期間,檢取了一些人民幣鈔票和其他物件,主任D在主任C監督下點算有關鈔票,然後把鈔票放入防干擾證物袋,並在袋上及檢取證物表記錄鈔票總值金額。

投訴人最終被控多項貪污罪名,惟經審訊後獲裁定無罪。投訴人後來聯絡主管個案的一名高級調查主任(主任E),要求廉署向其歸還先前被檢取的所有物件。當主任E安排投訴人領回部分被檢取的證物時,即場發現防干擾證物袋內的人民幣鈔票面額總值與袋上及檢取證物表所記錄的金額有所不同。投訴人指控主任C和主任D疏忽處理其被檢取的人民幣鈔票。此外,投訴人亦指控主任E拒絕向他歸還其餘被檢取證物的行為有欠專業。

主任D相信,自己是在點算過程中誤把7張人民幣五角鈔票當成人民幣五元鈔票,因此在防干擾證物袋及檢取證物表上記錄了不正確的金額,而主任C並未察覺有關錯誤。另一方面,調查顯示主任E曾向投訴人充分解釋,因部分被檢取證物與同一宗貪污案件另一涉案人士的案情有關而須予保留。最終,針對主任C和主任D的指控證明屬實,但針對主任E的指控則不成立。委員會通過有關評估,並同意應就主任C對下屬監管不力及主任D的疏忽處理/記錄檢取證物,分別向他們作口頭警告。

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主席林健鋒向立法會簡介報告。(資料圖片)

涉未及時通知投訴人調查結果、舉止無禮

另一個個案,投訴人作一宗貪污舉報,廉署委派一名高級調查主任(主任A)調查,最後並無發現貪污或其他罪行的證據,審查貪污舉報諮詢委員會通過廉署無須就案件採取進一步調查行動。在小組委員會通過結論約一周後,投訴人致電主任A查詢案件進展,當時獲告知調查結果。投訴人不滿有關結果,指控主任A未有徹底進行調查,並不合理地告訴他沒有足夠證據指證該宗貪污舉報的涉案人士。投訴人亦指控主任A未有以書面或主動通知他調查結果。

廉署執行處內部調查及監察組(L組)經調查後,信納案件已作徹底調查而無發現貪污或其他罪行的證據。主任A解釋,當時忙於處理其他案件的調查工作,以致未能在得悉小組委員會的結論後數天內把有關結果通知投訴人,投訴人亦未要求廉署以書面通知他有關調查結果。最終L組裁定,除未有主動及適時地把調查結果通知投訴人一項外,其餘均不成立。L組認為,主任A應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聯絡投訴人,上級人員據此向主任A作出訓示。

另一個案,涉及一名助理調查主任(主任B)到訪某政府部門的總部大樓執行公務離開期間,任職該部門的投訴人走近主任B,詢問他逗留大樓內的原因,然後陪同他到大樓出口處。臨離開前,主任B在大樓出口處對投訴人作出冒犯舉措,表現無禮。投訴人感到被冒犯,其後投訴主任B。

L組其後接見主任B,後者承認在有關事件中對投訴人無禮,解釋當時投訴人催促他離開大樓及堅持陪同他到出口處,使其感到煩燥,他對自己的衝動行為深感懊悔。投訴人的指控證明屬實,L組認為主任B的衝動行為有負廉署人員應具備良好行為操守的期望。委員會通過有關評估,並同意應向主任B採取紀律行動。其後,廉署向主任B作出書面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