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香港專業資格開放在深圳執業 盧偉國促港深政府繼續擴大範疇

撰文:周禮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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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本月印發《深圳市境外職業資格便利執業認可清單》通知,讓境外專業人員在深圳市備案登記後執業,今次開放的20個認可專業資格中,有多達14個資格屬本港專業資格。立法會工程界議員盧偉國表示,其中6項屬香港註冊專業工程師中的結構、岩土、土木、電機、屋宇設備專業,及香港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他會敦促香港特區政府和深圳市推動落實措施,並繼續擴大允許在深圳執業的專業範疇。

盧偉國促請港深政府繼續擴大可在深圳執業的香港專業資格範疇。(資料圖片/梁鵬威攝)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表示,根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援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等決策部署,按照「實施高度便利化的境外專業人才執業制度」的工作要求,為推動境外專業人才執業便利,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營商環境,深圳市有關放面共同研究制定了今次的清單。

盧偉國表示,相信措施有利於構建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專業服務體系,推動境外專業人才執業便利,助力打造世界一流營商環境。他亦分享,有關申請條件等,可在發展局的官方網站找到。

獲認可的香港專業資格包括:

1、香港稅務師 >>>稅務師
《港澳涉稅專業人士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執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公告2021年第1號)

2、註冊建築師>>>註冊建築師、監理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3、註冊專業工程師(結構)>>>註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4、註冊專業工程師(岩土)>>>註冊土木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5、註冊專業工程師(土木)>>>註冊土木工程師、監理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

6、註冊專業工程師(電機)>>>註冊電氣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7、註冊專業工程師(屋宇設備)>>>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8、註冊專業測量師(工料測量組)>>>造價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9、註冊專業測量師(建築測量組)>>>監理工程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10、註冊專業測量師(產業測量組)>>>房地產估價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香港工程建設諮詢企業和專業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開業執業試點管理暫行辦法》(粵建規範〔2020〕1號)

11、註冊承建商的獲授權簽署人>>> 建造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

12、註冊專業規劃師>>>註冊城鄉規劃師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香港工程建設領域專業人士執業備案管理辦法》(深前海規〔2020〕7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於港澳籍註冊城市規劃專業人士在廣東省執業備案有關事項的通知》(粵自然資函〔2021〕206號)

13、香港醫師>>醫師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在內地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2號);《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3號)

14、香港導遊或領隊>>>導遊
《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港澳導遊及領隊執業備案暫行規定》(深前海規〔202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