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決定國安法釋法 李家超歡迎: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撰文:鄭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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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釋法涉及第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行政長官李家超發出聲明,歡迎及感謝有關決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草案。(央視新聞聯播影片截圖)

李家超表示,全國人大常委解釋說明了幾點:

1.香港國安委根據第十四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2.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3.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四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李家超表示,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資料圖片/夏家朗攝)

李家超說,香港國安委和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香港國安委會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落實香港國安委就有關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並積極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