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安案用海外律師增甄選程序 律師會:工作重複不符成本效益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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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本周五(17日)審議律政司提出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香港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書,指最新修訂建議當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案件前,除要向法院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外,進入法庭程序前又要取得行政長官「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是令工作重複,認為特首並無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出兩次裁定,初步認為目前的方案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律師會會長陳澤銘。(張浩維攝)

律政司最新建議,當有申請人要引入在本港無執業資格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法案件時,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按建議,申請人就國安案件向原訟庭提出專案認許申請前,須向律政司發出通知表明其意向,並提供理據和佐證,解釋其申請屬例外情況,並把申請連同其理據和佐證交行政長官考慮。

當行政長官認為申請有「確實機會」屬例外情況,可發出准許進行申請書,讓申請人可向法院辦理專案認許申請。律政司指引入申請前甄別程序旨在排除一些無理據的申請,以免浪費法庭時間,確保只有充份理據又有確實機會成功的申請,才由法院處理及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

律師會:不應「一刀切」禁海外律師

不過,香港律師會向立法會提交的意見書指,當局建議海外律師申請參與國安法案件前,除了要法院取得「行政長官證明書」之外,相關律師事前也要經申請前甄別程序取得行政長官的「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方可展開再法庭程序屬工作重複。律師會認為特首不需要就同一件事作出兩次裁定,認為方案並不符合成本效益。

律師會認同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的申請,應該按個別個案處理,不應「一刀切」,相關修訂亦應只適用於國安案件。

律師會強調,支持修例以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釋法決定,但同時也歡迎海外人才來港參與非國安案件。

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月亦曾安排會議審議《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建議,但當時會議只安排50分鐘時間討論,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主動表明由於議題複雜,認為50分鐘討論時間不足夠,最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把題議押後至本周五,並預留3小時作討論。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年上半年完成修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