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延至3月17日商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邀請全體議員出席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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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原定今天(27日)討論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惟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表示,修例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港區國安法》釋法相關,關乎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形容議題「極為重要且相當複雜」,最終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宣布將議程押後至3月17日,並預留3小時討論。

林定國指,今次修訂建議涉及人大常委會在去年底就國安法第14和47條的解釋,涉及在香港無全面執業資格海外律師,就以專案申請方式來香港執業的問題。政府明白到議員、法律專業團體及社會人士對有關議題有不同意見,為確保修例能夠準確和有效履行政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憲制責任,希望細心聆聽各方意見,並有充裕時間討論,做好解說,回應問題。

林定國續指,由於議題極為重要及複雜,認為今日就修例預留的50分鐘討論並不理想及充分,預計修例討論需時不少於2至3小時,因此已於上周五(24日)致函立法,希望延後會議並延長討論時間。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林新強及有法律背景的簡慧敏均不反對押後討論。簡慧敏也認同有關議題重要,50分鐘的討論時間確實不足夠。

最後,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表示,將相關議程押後至下月17日,並預留3小時討論。他指,議題受社會關注,將邀請全體立法會議員出席。

修例建議若聘海外律師處理涉國安案 須獲特首證明書

黎智英早前獲原訟庭批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代表為其《港區國安法》案件辯護,惟港府隨即就事件上訴,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此作出釋法。律政司本月再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建議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第27條,海外大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先獲特首證明書。

修訂內容包括,法院在遇到有海外大律師處理國家安全的案件時,須根據《 香港國安法》 第47條,以專案形式向特首提出並取得證明書(行政長官證明書),特首依兩個原則批准,一是有關大律師執業或行事是否涉及國家安全,二是其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修訂適用於所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亦未有列明何時生效。

政府計劃盡快在2023年第一或第二季向立法會提交該項立法建議的條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