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科技城可「原址換地」供私人參與 議員倡小業主可合併申請

撰文:馮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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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加快新田科技城的發展進度,除了不排除動用「尚方寶劍」即《土地收回條例》加快收地進展外,發展局向立法會披露可多動用私人市場力量,按建議發展大綱圖,扣除河套區興建中的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後,可供私人參與發展的用地面積最多約256公頃,可考慮採用「原址換地」模式進行發展。

謝偉銓認為「原址換地」較《收回土地條例》短時間內節省公帑。(林靄怡攝/資料圖片)

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早前問及新田科技城的土地用途建議。發展局昨日(11日)回覆指,新田科技城內可以利用私人市場力量發展的用地包括創新及科技、私營房屋、混合商住用途,及物流、貯物和工場用地。按政府提出的建議發展大綱圖,扣除河套區興建中的港深創新及科技園後,可供私人參與發展的用地面積最多約256公頃。

此外,發展局稱私人市場參與上述用地的發展有多種可能的形式,批撥土地的方式可以包括公開招標、直接批地和「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即讓土地業權人以「原址換地」方式在新發展區內進行與政府規劃意向相符的發展。

而政府在5月公布新田科技城的建議發展大綱圖時指,整個項目佔地達627公頃,當中300公頃預留作「創新科技園區」。發展局當時指當中約300公頃土地為私人土地,佔約項目的一半面積,日後需要收地。倘以每呎1,300元收地價計算,總成本將達420億元。

據悉,政府擬動用被視作「尚方寶劍」的《收回土地條例》收地,條例賦權政府徵用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而「公共用途」須符合特定要求,包括衛生情况欠佳、物業嚴重干擾空氣流通或在其他方面對居住造成健康損害、為作香港駐軍有關的任何用途,及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決定為「公共用途」而收回。而政府認為新田科技城的收地符合「公共用途」定義,政府消息承認要盡快完成收地,動用「尚方寶劍」是唯一方法。

而發展局提出的「原址換地」是提供多一個「收地發展」模式,同時也可減輕政府的負擔。

應考慮小規模土地持有人合併申請「原址換地」

身兼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主席的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議員謝偉銓稱,「原址換地」較動用「尚方寶劍」《收回土地條例》所需的時間較短且節省公帑,皆因《收回土地條例》需要由政府作出賠償及安置,而「原址換地」則由業權人自行處理。

不過,倘若業權人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太小,「原址換地」或變相增加政府工作量,他認為可以考慮將多個小規模土地的持有人,以合辦模式向政府申請「原址換地」,否則考慮到發展速度,政府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小規模土地則較為有利。

新田科技城構想圖。(諮詢網站圖片)

「原址換地」可令地段更有系統規劃

至於「原址換地」的優點,謝偉銓表示在於改變土地用途後,毋須政府「樣樣自己做」,而是業權人按政府需求進行發展。他又稱,土地改變用途、修改契約需要向政府補地價,而發展規模大的用地更可以加入社區配套設施。此舉可減輕政府工作量之餘,同時可增設學校、巴士總站等設施,令地段更有系統規劃。

林筱魯。(盧翊銘攝)

林筱魯認為要應考慮「非原址換地」

城市規劃師、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林筱魯則指,「原址換地」是業權人在政府規劃的土地範圍之內擁有土地,可以向政府以補價方式,改變土地用途配合發展。不過,他指出新田科技成的南邊應偏向商住區、北邊應偏向創科用途,屆時土地價值亦可能有差異。林筱魯又稱,「原址換地」其實未有細節,政府僅提供政策框架,又建議讓小業主都可以合併模式申請「非原址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