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懶人包|參考英美執法訴訟 研延羈留14日禁諮詢指定律師

撰文:胡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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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今日展開,外界其中一個焦點,是被捕人士的權利和訴訟程序有否提出收緊或限制。諮詢文件總結執法部門處理反修例案和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經驗,稱為應對「短板」和不足,參考英美等地的國安法律後,提出包括延長疑犯羈留時間,由目前不超過48小時,延長至14日;可阻止被扣留人士諮詢某律師,及延遲諮詢任何律師等。至於涉23條的案件會否將被捕人士送返內地受審,特首李家超明言不會,他強調「在香港審訊、根據香港法律」。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全文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今日展開。(資料圖片)

1.延長羈留時間、有權拒批保釋

目前最多只可被拘留疑犯48小時,如未作檢控,不得延長拘留。諮詢文件提出,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的做法,包括賦予警方向司法機構申請延長羈留的權力;現有其他英國法律亦賦權警方,針對涉及嚴重罪行被捕人士,特別是涉及恐怖份活動罪,申請延長羈留至高達14日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今日出席記者會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的拘留條文,適用所有危害國安情況,換言之23條的拘留規定與《香港國安法》一致。

諮詢文件提出延長被捕人士羈留時間。(盧翊銘攝)

2.被羈留人士權利限制

根據英國國安法的條文,提出賦權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阻止被羈留的人諮詢某律師,及延遲他們諮詢任何律師。條文亦訂明,在符合特定條件,例如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並在法庭的批准下,可以向個人施加一系列措施,包括:

∙在指定居所居住
∙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指定區域或地方
∙限制和其他人聯繫和通訊
∙須遵從警員就其出行所作出的指示
∙未經國務大臣許可不得持有任何帳戶
∙限制轉移或接收資產/或要求相關個人披露資產
∙限制管有使用電子通訊器材
∙個人工作或學習(包括訓練)作出限制或施加特定條件

3. 收緊囚犯「假釋」門檻

目前刑期超過一個月的囚犯,如獄中表現勤奮及行為良好,可獲得減刑,在受監管下提出獲釋。減刑上限為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包括羈留期總計的三分之一。

文件稱,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收緊涉案囚犯的「假釋」的門檻,建議可以考慮引入類似規定,如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特首李家超今日出席記者會時稱,23條立法不會將被捕人士送返內地。(盧翊銘攝)

4. 不涉將被捕人士送返內地

《香港國安法》有條款列明在特定情況下,案件交由內地審理。特首李家超今日出席記者會時稱,23條立法不會將被捕人士送返內地,強調今次立法處理香港的活動,「在香港審訊、根據香港法律。」

5. 防止疑犯潛逃海外

文件建議參考美國的法律,防止疑犯潛逃海外,及促使潛逃人士回港。例如美國執法機構可要求國務院按法規,吊銷在逃人的護照,包括該人因刑事指控被通緝,並已發出逮捕令;法院命令禁止該人出境。另外,亦會暫停在逃人的福利或權利。

6. 其他考慮方向

∙訴訟程序考慮減省某些程序,目標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處理。

∙制定措施令任何處理涉及國安案或維護國安工作的人員及家人,其安全受到適當的保障,無後顧之憂下參與國安工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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