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懶人包|引入境外干預罪 違國安可禁校董會、業主法團運作

撰文:潘耀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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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防止境外勢力透過本地組織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干預香港選舉、影響立法會或法院履職。當局一度考慮參考外國的登記制度規管有境外影響力的本地組織,最後決定沿用《社團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禁止社團運作的權力,惟規管範圍擴大至校董會、業主立法案法團,並新增可以基於「維護國家安全」理由禁止組織運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全文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潘耀昇攝)

點解要立「境外干預」罪?

諮詢文件解釋,境外勢力一直策動或協助本地組織在香港「反中」,造成社會不穩,《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本地組織勾結境外勢力的風險仍然存在,因此需要訂立「境外干預」罪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當局曾考慮美國、澳洲、英國要求有境外影響力團體須登記的制度,提高組織在香港涉及政治或國家安全活動的透明度,惟審慎考慮後決定沿用現行《社團條例》禁止社團運作的機制處理,並訂立「境外干預」罪。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1月30日出爐,建議,訂立「境外干預」罪。(潘耀昇攝)

「境外干預」罪包含咩行為?

干犯「境外干預」罪的大前題,是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並帶來以下干預效果:

一、影響中央或特區制定或執行政策、措施

二、干預香港選舉

三、影響立法會履行職能

四、影響法院履行職能

五、損害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或者中國和香港特區跟外國的關係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宣布即日起展開23條立法諮詢。(盧翊銘攝)

點為之「配合境外勢力」?

一、參與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主導的活動;

二、代境外勢力作出行為

三、與境外勢力合作作出行為

四、在境外勢力控制、監督、指使或要求下作出行為

五、在境外勢力資助或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行為

「不當手段」點定義?

一、明知而作出關鍵失實陳述

二、對任何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暴力

三、摧毀、損毀或威脅摧毀或損毀任何人的財產

四、使任何人或威脅使任何人蒙受財政損失

五、使任何人或威脅使任何人的名譽受損

六、使任何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

七、作出任何犯罪行為

《社團條例》擴權至規管法團等本地組織 可被禁運作

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本地社團,諮詢文件建議沿用現行的《社團條例》,賦權保安局局長命令禁止運作,不過《條例》只針對社團,當局建議規管範圍擴大至本地組織,包括原本只受《教育條例》規管的法團校董會,以及業主立案法團等,當局解釋這些組織有機會被利用作培育危害國家安全的勢力,惟現時原本規管條例未有訂明國安條文。

換言之,23條立法後,保安局局長可以一併禁止社團以外的本地組織運作。而引用《條例》禁止組織運作的理由,亦新增「維護國家安全」,以及「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

香港終審法院大樓。(資料圖片)

何為與境外政治組織有關聯?

諮詢文件提到,近年有本地組織移師境外,繼續針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實際上與香港仍有關聯,例如在香港搞活動或接受來自香港的任何援助,建議符合以下元素的也屬於與香港有關聯的境外政治組織。

一、該組織在香港有任何活動

二、任何在香港的人以該組織的幹事或成員身分行事,或自稱屬該組織的成員

三、該組織尋求或接受香港的人資助、貸款,或財政贊助等援助

四、該組織向任何香港的人提供資助、貸款,或財政贊助等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