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七招針對潛逃者 撤銷特區護照及執業資格 不可上訴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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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早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當中提到保安局局長有權對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施行多項措施,當中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並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接管,而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提出上訴。另外,潛逃者的董事職位、業務或工作准許或註冊資料及執業資格均會被暫時吊銷或無效。

另外,草案亦列明多項措施禁止任何人與潛逃者有聯繫,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等、禁止與不動產相關的某些活動,及涉及有關潛逃者的合資企業或合夥相關須禁止等。任何人如違反上例,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今早(8日)刊憲,當中亦列出針對被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如保安局局長合理相信,被控犯危害國安罪行的人士,知悉法庭手令已發出,而發出該手令後的6個月期間已屆滿該人仍未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即屬潛逃者,保安局長有權施行七項針對潛逃者的措施。

七項措施可簡單分為兩類,當中針對潛逃者的有四項,包括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並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接管,而為免生疑問,任何人不得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條例》( 第 539 章 ) 第 10(1) 條,針對上述撤銷或接管提出上訴。

此外,潛逃者根據任何條例持有的專業執業資格均會暫時吊銷;而在其經營業務或受僱工作上的准許或註冊亦會暫時無效,亦不容許提出上訴或覆核條文。如果,潛逃人為公司董事,如職位亦會被暫時罷免,並據此而暫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該公司的管理。

至於其餘三項,則針對禁止任何人與潛逃者有聯繫,當中包括禁止提供資金或處理資金,包括現金、支票、實體存款、帳户結餘、證券及債務票據等。草案提到,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提供或處理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亦不得為有關潛逃者的利益而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

此外,任何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有關潛逃者租入不動產,亦不得與潛逃者成立或投資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任何人如違反相關條例,即屬犯罪,可處監禁7年;但如被控者可以確立自己既不知道亦無理由相信違反條款,則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