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煽動意圖對象擴至內地人 列出禁憎恨的機構 刑責加重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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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草案今天(8日)刊憲,名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煽動意圖行為罪方面,早前當局承認定罪元素不清,草案重新定義「煽動意圖」,刪去舊有條文「女皇陛下」字眼,煽動對象由香港人擴闊至內地人、「特區的人」,並列出多個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的制度和機構,包括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以及行政立法司法機關。

現有煽動意圖罪列出四項辯護目的,草案將部分條文修訂,包括將目的是為了「指出錯誤或缺點」改為「提出改善意見」。煽動意圖罪的刑罰提高,由最高判監2年增至7年,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加刑至判監10年。至於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由最高判監由1年增至3年。

基本法。(資料圖片)

煽動意圖罪行元素不清 表明冀23條立法釐清

煽動意圖罪一向被指定義不清,諮詢期間亦有人表明擔心被遏制表達自由,大律師公會早前建議,煽動意圖罪定義收窄至須證明涉及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當局早前都承認煽動意圖罪行元素不清晰,導致產生法律爭議,會透過23條立法釐清。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煽動對象擴至內地人、特區的人 具體列出針對機構和制度

今天(8日)刊憲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訂明煽動意圖的罪行,將港英時期已過時的煽動意圖罪條文字眼刪去,即引起「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憎恨或藐視,惟煽動對象由香港居民,擴展至「中國公民」、「特區的人」,並列出多項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的制度或機構,當中包括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條文表明,在法律程序中,「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列明,六項的意圖均屬「煽動意圖」。(盧翊銘攝)

草案訂明六種煽動意圖行為

與諮詢文件一樣,草案列出六種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藐視或離叛;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合法改變特區制定事項;意圖煽惑作出暴力行為;意圖煽惑他人不守法等: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憲法》規定的國家機構或中央駐港機構(中聯辦、國安公署、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或解放軍駐港部隊)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或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意圖煽惑他人在香港特區作出暴力作為
・意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落實《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3月8日刊憲。(盧翊銘攝)

四大辯護目的 由「指出錯誤」改為「提出改善意見」

不過,草案與現行的煽動意圖罪一樣,列出四項辯護目的,不屬於煽動意圖行為,不過條文經修改後刪去「女皇陛下」字眼,亦將其中一項辯護目的是為了「指出錯誤或缺點」,改為「提出意見,目的是為了完善制度」及「指出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相關條文包括:

・就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
・就煽動意圖罪所指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目的是提出改善意見
・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在香港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指出在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目的是消除該憎恨或敵意。

2022年1月24日香港舉行的法律年度開幕典禮,正義女神泰美斯(Themis)的雕像矗立在終審法院之上。(Getty Images)

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罪 最高判監由1年增至3年

任何人出於煽動意圖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具煽動意圖的文字;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該刊物;或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一經定罪,可判監7年。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加刑至判監10年。至於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一經定罪判監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