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遭逼供 冤獄23年殘軀獲釋 申請2千萬元國家賠償

撰文:李祖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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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吉林省永吉縣一名20歲少女遇害,當年27歲的金哲宏被鎖定為殺人疑犯,從案發到2000年,案件經歷了三次一審,兩次發還重審,金哲宏四次被判處死緩但仍堅持清白,為自己申訴;2018年,吉林省高院認為金哲宏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再審;同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改判金哲宏無罪。
被關了23年,現年51歲的金哲宏周一(3日)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約2132萬元(人民幣‧下同)國家賠償。

賠償申請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約801萬元、殘疾賠償金約165萬元、財產賠償金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966萬元,以及後期治療費與伸冤費用各100萬元,合共21322194.64元;另外,金哲宏還提出吉林省高院應在包括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新浪網和新華網、《吉林日報》等國家和省市級媒體公開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以消除錯誤判決造成的負面影響。

對於申請國家賠償的理由,申請書稱:「鑑於賠償請求人被24小時限制人身自由8452天,應按國家公佈日賠償金標準的三倍賠償侵犯人身自由國家賠償金,賠償請求人被羈押前身體健康,無任何疾病,羈押嚴重侵犯了賠償請求人的生命健康權,造成其重病纏身,喪失勞動能力,後續仍需要治療。按照『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賠償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金和後續治療費」。

金哲宏(左)周一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約2132萬元人民幣國家賠償。(視覺中國圖片)

北京市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屈振紅表示,錯誤判決對金哲宏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和身體創傷,被收監時,金哲宏兒子不到兩歲,冤獄導致他妻離子散,被帶走一年後,其母離世。

屈振紅稱,金哲宏曾遭到嚴刑迫供,出獄時,變成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士。醫院檢查顯示,金哲宏患支氣管炎、頸動脈硬化、視網膜病變、眼底動脈硬化、高血壓3級(極高危險組)、2型糖尿病、腎病、胃病、腦梗死、肺部嚴重鈣化,以及腰椎、頸椎多處錯位椎管狹窄,鼻樑骨外傷所致塌陷,雙腿因外傷所致造成閉合性創傷無法正常行走。
 

「沒這事我肯定不要求離婚」

金哲宏曾在訪問中提到為何與妻子離婚,他說:「沒什麼,我們之前感情非常好離婚是我提出來的,沒這事我肯定不能要求離婚只是現在對『家』沒有概念了,不知道什麼叫家了。」

對於出事時兒子才兩歲,金哲宏稱:「兒子就是兒子,只是長大了希望他不管學什麼,做什麼,都能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遭到刑訊逼供被迫承認殺人

1995年9月,吉林永吉縣20歲女子李藝不幸遇害,當地警方指金哲宏(判決書上寫作金哲紅)和她發生性關係後因嫖資產生糾紛而將其殺害,並在殺人後將其屍體掩埋。

然而,此案並無目擊證人,法醫鑒定也未檢出金哲宏的精液及精斑,金哲宏的親友及鄰居的證供,均證明其案發時金哲宏帶著老婆孩子去母親家,沒有作案時間,甚至殺人方法檢方都存在「木棒擊打頭部」和「用左腿膝蓋壓住李藝的嘴,雙手卡住李的頸部」兩種說法。警方雖然有金哲宏的口供,但金哲宏在法庭上表示,他遭到刑訊逼供,才不得不承認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