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過自新】獲輕判犯人符合三大條件有望「洗底」

撰文:香港01記者
出版:更新:
《罪犯更新條例》或可為獲輕判人士「洗底」。(資料圖片)

現於大專院校攻讀法律及行政課程的女生,與因工傷失業的父親和16歲在學的弟弟同住,依靠綜援生活,早前為了賺取補習費而出售冒牌手機殼,去年十月被放蛇海關拘捕,認罪後今日被判自簽1,000元,守行為12個月。(案件編號:KTCC 3609/2016)

有報道指案中被告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可以「洗底」,究竟哪些情況下才可應用此條例?《香港01》向大律師陸偉雄了解《罪犯自新條例》,陸偉雄指首次被定罪的人,起碼要符合以下三個基本條件,《罪犯自新條例》才會生效:

被判處監禁不多於3個月或罰款不多於$10,000
不多於一項控罪
判刑3年後在香港沒有再被定罪

逐一破解坊間誤解:

《罪犯自新條例》只適用於某些罪行?

不是。陸偉雄指案件類型多不勝數,所以靠判刑來斷定是否可以應用《罪犯自新條例》,而非案件類型。

是否需要求情信或對社會有功績?

不是。陸偉雄解釋如果靠求情信和功績等證明來衡量一個人是否值得洗底未免「太草率」,所以其實只要符合條例列出的條件,《罪犯自新條例》就會自動生效,無需額外申請或求情。

判罪三年內不再被定罪案底就會消失?

不是。陸偉雄指出不少人誤以為判刑三年內不再被定罪,留下的案底就會消失。他比喻初次留下的案底為一塊石頭,三年內不再犯事就會石沉水底,不被外界所知,但倘若日後再被定罪,石頭就會浮上水面,所謂「洗底」就會失效。他提醒如希望真正「洗底」,並不是三年內不被定罪,而是一世不再被定罪。

「洗底」後完全無紀錄?

不一定。《罪犯自新條例》亦有列明條例不適用的情況,包括擔任或應徵律師、會計師、持牌或註冊職業等,行使《罪犯自新條例》前,最好先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今年二月就有案例,一名有詐騙前科的前警員出獄後修讀護士課程,向護士管理局訛稱沒有案底,並成功申請成為登記護士,後來與同事爭執期間透露曾當差及有案底而再惹官非,最終遭裁定作出虛假聲明罪成,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罰款3,000元。(案件編號:TWCC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