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十一!與未成年女友2次愛愛野戰兼拍片 男大生這樣賠償獲緩刑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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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士入世未深,容易被人有機可乘,因此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台灣桃園市1名大學男學生透過交友程式認識未滿14歲少女,繼而成為男女朋友。男生先後在籃球場旁邊長椅和汽車旅館2次跟小女友發生關係,甚至拍攝性愛影片,少女的家人驚揭事件報警。

被告事後認罪,願意分期賠償30萬新台幣(約7.66萬元),與受害人一方達成和解。法官判處被告2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名成立,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以及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被告和小女友不但在籃球場旁邊長椅野戰,而且前往汽車旅館拍攝性愛影片。(示意圖/gettyimages)

籃球場旁邊長椅野戰 汽車旅館拍攝性愛影片

台媒於今年2月報道,未有提及受害人歲數,而年約21歲陳姓男被告就讀大學四年級,2022年在交友程式「WePlay」認識1名國中少女,他們陷入網戀,繼而外出約會。陳男明知小女友當時未滿14歲,但同年在桃園市龜山區1個籃球場旁邊長椅性交;而同年6月17日,陳男帶同小女友在龜山區1間汽車旅館再次「愛愛」,陳男更用手機拍攝過程,而少女均同意發生關係。

事後少女的母親發現事件報警提告,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經調查後控告陳男,案件在桃園地院審理,被告承認罪行。

被告在庭上認罪和願意賠償,法官判處緩刑。(示意圖/gettyimages)

被告認罪願賠償 法官判緩刑

法官認為,被告為了滿足一己私慾而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甚至拍攝性影像,足以影響其人格發展,但法官考慮到被告認罪,向受害人一方分期賠償30萬新台幣(約7.66萬元),以達成和解,證明被告積極彌補其所造成傷害,加上沒有前科,裁定2項「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名成立,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和1年9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但緩刑5年,緩刑期間,被告接受保護管束,同時參加2場法治教育課程,案件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