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炮遇恐怖情人!激進男愛上女老闆求愛遭拒 公開私密照片下場慘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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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男女使用交友程式結識異性,慎防遇上恐怖情人!台南1名事業有成的女老闆,透過交友程式約炮1名男子,豈料男方行為怪異,包括偷取其內褲,女老闆決定斷絕來往。男方由愛生恨,不但公開女方的個人資料,而且寫上誹謗字句和上載偷拍照片,女老闆報警求助,雙方爆發多場官司,被告先後被判入獄10個月和賠償43萬新台幣(約11萬港元),其間被告重新上載相關貼文,再次被判罪成,監禁1年。

女老闆因男方奇怪行為而決定斬斷情絲,對方不但公開女方的個人資料,而且寫上誹謗字句。(示意圖/gettyimages)

男方行為怪異 遭拒即報復

台媒於3月報道,所有案件在台南地院審理,事發2021年2月,雙方透過交友程式認識,男被告展開熱烈追求。同年10月2人在女方租住單位約炮,但原告開始發現被告行為怪異,不但偷取其私密物件例如內褲,而且到其公司送花下跪,明言雙方並不適宜交往。

被告以為抱得美人歸,但遭到對方拒絕,開始心生不滿,先後在facebook等平台上載女方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身份證號碼、三圍,繼而痛斥對方是「渣女」和「玩弄感情」等,繼而將偷拍女方的私密照片一併發布,原告見狀報警處理。

女受害人見狀報警處理。(示意圖/gettyimages)

入獄10個月和賠償43萬新台幣 再犯被判囚1年

案件經過審理後,被告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竊錄他人隱私、2項恐嚇危害安全罪名,合併執行刑期10個月。除了刑事方面之外,原告提出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官判處被告賠償43萬元(約11萬港元)。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曾將相關貼文設為不公開狀態,但到了2023年6月重新公開貼文內容,被告再次捱告,但他辯稱早已刪除帖文,沒有重新張貼,認為原告今次提出的證據可能由她塗改或刻意變更日期,質疑對方證據真實性。

但經過鑑定,證實相關證據並非篡改所得,法官裁定被告干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非公務機關未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個人資料」罪名,判處1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以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