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舉手機窺視女住戶 偷窺男被途人拍攝蒐證 咁講被打臉下場慘
偷窺侵犯私隱,隨時惹上官非。台北1名男子半夜在單位窗外高舉手機,甚至開啟相機功能,透過螢幕窺視1名女子的屋內情況,豈料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途人見狀拍攝對方蒐證報警。案件審理期間,被告辯稱想確認欠債女子是否住在該處,而且單位沒有用到窗簾,任何人均能輕易看到屋內情況,加上他沒有看到任何人,沒有侵犯到女住戶私隱。法官未接納其說法,認為被告可以敲門拜訪,加上當時女住戶在家中,相信不想遭人偷窺,判處罪名成立,入獄4個月,但可易科罰金。
被告否認偷窺 自認無侵犯私隱
台媒於4月報道,2023年10月23日凌晨1時許,賴姓被告被指在羅斯福路的1樓單位窗外高舉手機,同時開啟相機功能,試圖透過螢幕觀看屋內。奇怪舉動引起途人注意,從旁偷拍賴男行為,繼而蒐證報警。
警員接報到場帶走賴男,調查後提告。賴男在庭上否認偷窺,辯稱想確認欠債女子是否住在該個單位,對方欠款達5萬新台幣(約1.2萬港元)。他同時辯稱,現場1樓單位窗外正是停車場,當時窗簾沒有遮掩,基本上屋內情況清晰可見,他望入屋內沒見到人,認為自己沒有侵犯女住戶私隱。
法官判囚4個月 准許易科罰金
法官經了解後發現當時受害女子在家亮燈,窗簾雖然沒有關好,但窗戶高於一般成人身高,其他人站在窗外,理應無法直接看到屋內,賴男同時承認若不高舉手機透過螢幕觀看,就只能跳起才能見到屋內狀況,可見涉事單位有相當環境遮蔽,而且阻隔外界視線,有一定程度的隱密性。
法官認為,賴男如果尋人,理應敲門拜訪,並非三更半夜在窗外用手機窺視,相信任何人都不願遭到偷窺,加上賴男接受警方調查時,聲稱在交友軟體認識該名欠債女子,對方年約20多歲、長髮,以及身高1.6米,但案件審理時,賴男改稱短髮和身高約1.7米,口供前後不一,認定被告偷窺,但沒有證據顯示他進行錄影,「無故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名成立,考慮到被告沒有認罪和達成和解,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但可易科罰金12萬新台幣(約3萬港元),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