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台女赴美失聯33年!家人欲承繼遺產申死亡宣告 1原因被駁回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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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聯超過30年,也不代表已經死亡!台灣1名25歲女子大約33年前赴美讀書,之後音訊全無,父母近年先後過世並留下遺產,其他家人因無法與該名女子取得聯絡,無法辦理繼承遺產程序,所以向法庭為她申請死亡宣告。法官審理後,認為失聯女是有目的離開台灣,難以因為她沒有聯絡親屬就認定已經死亡,故駁回相關申請。

25歲洪姓女子於1991年8月出境,前往美國攻讀碩士,之後沒有再和父母保持聯絡。(AI生成圖片)

1991年8月出境 沒有再聯絡家人

台媒於今年6月報道,案件在彰化地方法院審理,25歲洪姓女子於1991年8月出境,前往美國攻讀碩士,之後沒有再與父母聯絡。其父母隨後賣掉台北寓所,舉家移居到彰化,母親協助洪女遷移戶籍,後來洪父過世,洪女的胞弟詢問母親是否要聯絡姊姊,但洪母表示已經找不到女兒。洪母於2024年去世,留有數筆存款,由於洪女不知所終,洪弟和其他家人無法辦理繼承遺產事宜。

家人申請死亡宣告

洪女的家人試過向北斗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口,但洪女出境滿2年,沒有入境紀錄,加上戶籍已經遷出,所以警方無法受理。家人一致認為洪女生死不明超過33年,符合《民法》第8條「失蹤滿7年得宣告死亡」規定,所以向法院申請洪女死亡宣告。

法官駁回死亡宣告申請。(AI生成圖片)

法官認定女子當年有目的離台 駁回申請

但法官指出,死亡宣告影響失蹤人士權利,所以理應審慎處理,如果只是單純出境,抑或沒有和特定人士保持聯絡,在無其他證據下,難以認定失蹤。

法官翻閱其他資料,洪女沒有再入境紀錄或其他行蹤資料,其戶籍資料寫明「遷出國外」,其生活居住重心並非在台灣,但洪女當年前往美國留學屬於有目的離開,並非去向不明,申請人不了解洪女沒有和家人聯絡原因,就擅自認定失蹤或生死不明,所以法官駁回死亡宣告申請。

律師解釋可以照樣繼承遺產

有律師解釋,雖然法庭駁回死亡宣告申請,但家人仍可依照《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遺產,並可以根據《民法》第1151條和第1164條等規定,向法院請求分割遺產,例如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

(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