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新工作前僱主或員工改變主意損失大 律師話可咁做保障雙方權益

撰文:熱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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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高嘉力律師行註冊外地律師馬修‧特勒姆(Matthew Durham)及律師葉錫義(Vanessa Ip )
接受新工作和開始新角色之間的路徑在大多數情況下應該很簡單。但如果任何一方(個人或僱主)改變主意,並在接受工作機會和法律規定下開始工作期間的某個時間點決定不繼續受聘,這就會產生重大的影響。上訴法庭最近的一項裁決為這個經常被忽視的領域提供了重要的啟示。

對於僱主和僱員來說,重要的是要考慮是否應在僱傭文件中包含具體的合約條款,以便在一方決定在接受和開始之間退出擬議僱傭關係的情況下有明確的義務和權利。(GettyImages)

最近上訴法庭的案件

在 Law Ting Pong Secondary School v Chen Wai Wah [2021] HKCA 873 一案中,1名教師接受了學校的受聘書並簽署了3份文件:聘書、錄取通知書和服務條件。在學年開始和規定的受僱開始日期前幾天,這名教師通知學校說他不會擔任該職位。他還拒絕向學校支付代通知金,促使學校提出賠償的要求。

錄取通知書中規定,一旦簽署了該文件,服務條件亦會即時生效,服務條件內規定終止僱傭須提前3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教師辯稱通知期不應適用,因為實際僱傭(以及履行僱傭的職責)要到之後才會開始。

法庭認為文件已明確說明一旦簽署錄取通知書,服務條件便會開始生效。因此,法庭區分了僱傭合約的開始和實際僱傭的開始,並確定3個月通知條款是適用的和教師必須支付代通知金。法庭還駁回了教師認為此類付款構成罰款,因此不應執行的論點。

關鍵是如果合約清晰明確,合約的義務和僱傭條款可能在個人正式開始工作之前便開始了。這似乎是對僱主(例如學校)的合理保護,因為這減低了個人在最後一刻改變主意的意欲, 使僱主不需在短時間內再找一個合適的人替代。

如果沒有具體的合約措辭來涵蓋這種情況,很容易會令個人或僱主改變主意並退出尚未開始但已接受的工作,亦不會有任何後果。(GettyImages)

其他需要考慮的情況

按推論,從這個案例中出現的另一個關鍵點是如果沒有具體的合約措辭來涵蓋這種情況,很容易會令個人或僱主改變主意並退出尚未開始但已接受的工作,亦不會有任何後果。這種情況可能會使對方陷入一個困難的局面。

對於僱主來說,在漫長的招聘過程之後和使公司沒有替代的人員,並且需要重新開始尋找相關職位的合適人選,這可能會令人沮喪。對於個人來說,失去新職位(以及隨之而來的薪酬)並也已辭去之前工作的職位很可能會令人變得十分無助。

當員工接受新工作和實際開始工作之間存在相當大的間隔時,這種情況更有可能發生。例如,這在金融或科技行業是很常見的,因高級員工可能需要工作6或12個月的非競爭期後才能自由擔任新職務。在此期間,情況可能會發生變化。例如新冠疫情的挑戰令企業重新考慮其戰略和人員配置要求。

相同地,許多僱傭合約都規定需要公司完成背景調查並獲得其滿意的參考資料。或向個人獲得簽證或特定監管許可。建議個人在接受工作機會時與他們的潛在新僱主核實任何此類檢查或法律的要求,以避免在他們已經辭去目前的工作後出現令人討厭的意外。

對於僱主和僱員來說,重要的是要考慮是否應在僱傭文件中包含具體的合約條款,以便在一方決定在接受和開始之間退出擬議僱傭關係的情況下有明確的義務和權利。這對於放棄大量延期補償權作為預期打算的一部分的個人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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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標題由《香港01》編輯所擬。文章純屬作者意見,不代表《香港01》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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