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人生】過勞死立法難推動 學者:商業主導 港府拒干預

撰文:柯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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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26歲的採購文員胡家怡每日工作十四、五小時引致免疫系統失常,最終因併發症死亡,「過勞死」問題再次引起關注。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曾於立法會表示,2016年有98宗工作期間非因意外而死亡的個案,當中以心臟及腦科疾病所佔比例最高。然而,香港政府從未對「過勞死」下定義,當局亦沒有正式統計數字。打工仔在「百冇」的情況下日做夜做,何時才得到應有的保障?

統計處於2016年的《收入及工時按年統計調查》報告顯示,全港343萬僱員,近半每周工作40至49小時,11.1%(38萬人)每周工作60小時或以上。據瑞士銀行於2015年的《價格與收入》報告,香港的工作時數以2,606小時,冠絕全球。

過往有不少醫學研究證實,工時過長會引起中風、心臟病等健康問題。而勞工處的數字顯示,在去年98宗的非因意外死亡的個案當中,心臟及腦科疾病所佔比例最高。然而,現時的勞工法例對「過勞死」仍被曖昧地留白——沒有定義、統計數字;有不少僱員還以為,因工作猝死是會獲得工傷賠償的。

四成人以為猝死是工傷

樹仁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曾於2012年進行「在職期間猝死及工業傷亡權益」調查,發現約600個受訪者當中,近四成人以為工作期間猝死,家屬會於現行條例下得到賠償,而近五成人則表示對相關條例不知情。

實情是怎樣的呢?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然而,《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僅限於由物理因素(如因重複動作引致手或前臂痙攣)、生物因素(如炭疽)或化學因素(如氮氧化物中毒)所致的死亡,並沒有包括猝死或工時過長。

負責研究的社會工作學系行政系主任區榮光博士坦言:「政府、資方全都知道,只是員工不知情,所以我們要教育員工,讓他們明白自己的權利。」而一同參與研究的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崔志暉博士說:「『過勞死』還未推行,因為太難證明了。當事人有心臟病是因為隱性、遺傳、還是生活習慣?醫生只能判斷他是心臟病而死,但難以推論是否工作所致。」

每天工作十幾小時,不少打工仔也欠缺足夠休息。(資料圖片)

日台均有政策 唯獨香港懸而未決

日本與台灣的「過勞死」問題同樣嚴重,但兩地政府均能立法限制加班時數以及訂下「過勞」的定義。在日本,員工每周超時工作逾40小時即屬「過勞」;據台灣勞動部文件指,患有腦心血管疾病的勞工若長期睡眠不足,將增加過勞促發疾病的風險,而工作是否引發腦心血管疾病的原因,須整體評估個案是否有歷經異常的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或長期工作負荷過重等,並由專科醫生判斷工作與疾病發生的關係。

既然台灣能夠設立一套機制證明工作與死亡的關係,香港不能效法嗎?區榮光搖搖頭說:「香港由殖民地年代至今,都是十分依賴商業的社會。政府的姿態就是不希望干預。」

日本的過勞死問題相當嚴重,導致當地政府立法正視問題。(資料圖片)

可撥出稅收成勞保基金

張建宗去年於立法會表示,政府將成立研究小組正視問題;但由定義到立法,當中要面對重重關卡,相信打工仔在短時間內仍未能得到任何保障。除了立法,將「過勞死」納入工傷牽涉到大額索償費用,政府與資方如何跟保險公司商議,也是關鍵的問題。現時僱主所購買的勞保是按工作的風險評估而定價,保險公司會按過往的索償紀錄、工作意外率等因素釐定保費;可是,現時「過勞死」的工種已非限於勞動階層,工種看似低風險的白領或專業人士也是「過勞死」的高危一族,可見現行的保險不足以保障因工時過長而猝死的員工。

此外,將「過勞死」加入工傷意味僱主需增加保費開支,這會否令立法更舉步為艱呢?區榮光與崔志暉所撰寫的報告則建議,政府可從現行商業登記費或利得稅中扣除僱員的保費,避免增加僱主的經濟壓力,也能從稅務收益撥出一定的百分比成立基金,為自僱人士、承判商及商人提供補償。可是,回到問題根本,崔志暉認為首先要定義「過勞死」,繼而保費、醫學證明才能夠有充分基礎討論下去。「這需要政府、資方及保險界共同商議,首要是訂明甚麼是『過勞死』。若然這個基礎都沒有的話,資方及保險公司需要投入的成本,亦難以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