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三讀通過《道歉法》 袁國強稱加入酌情權平衡申索人利益

撰文:李大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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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今日(13日)下午以46票贊成、2票反對、0票棄權,三讀通過《道歉法》。條例通過後,本港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條例訂明,適用的「道歉」包括口頭、書面,表達歉意、懊悔、遺憾、同情或善意,道歉涵蓋民事法律程序,包括司法、仲裁、行政、紀律處分及規管性程序,道歉內容不可呈堂,但條例同時賦予法庭酌情權,若道歉內容屬訴訟唯一證據,法庭可將內容列為呈堂證據。條例並不涉及調查委員會、死因裁判及淫褻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的程序,以及刑事法律程序。

立法會於今年度會期最後一日,通過《道歉法》。(林若勤攝)

《道歉法》條例草案指,條例目的在於規定道歉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旨在提倡和鼓勵道歉,防止爭端惡化及排解爭端。法例訂明道歉不構成承認過失或法律責任,亦不會在裁斷過失或法律責任時,成為不利於道歉者的考慮因素或證據。保險或彌償合約提供的保障,亦不會因某人道歉而失效或受到其他影響。

法例將涵蓋所有民事法律程序,亦適用於官員及專業人士,同時賦予法庭或審裁處酌情權,若道歉內容是訴訟唯一證據,法庭或審裁處可將之接納,列為不利道歉者的證據,平衡申索人的法律權益。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強調,明白議員關注酌情權,並已加入修訂,保障行使酌情權時必須是公平公正之舉,以及顧及公眾利益,亦確保條例草案不適用於立法會程序。袁指出,若取消酌情權,條例草案恐怕有不合憲的風險。條例通過後,本港成為亞洲首個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轄區。

袁國強強調,加入酌情權條款,已平衡申索人利益,若不加入酌情權,條例或有違憲風險。(林若勤攝)

律師:新例讓涉事者「有彎轉」 或引矛盾

律師梁永鏗表示,條例以避免法律責任鼓勵道歉,化解即時矛盾或怨氣,平息風波,相信確有助調解過程。不過,他指若道歉者在道歉後的調查或司法程序上,發現他根本不需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或會引起受害人質疑當初道歉的動機或意義,甚至令受害人獲安撫後再發現未能找出負責者,受到「二次傷害」,認為條例實際上是容許涉事者「有彎轉」,擔心造成道德影響。

梁永鏗續指,本港民事訴訟上其實有強制調解機制,與訟雙方到庭前必定會先討論有否和解空間,由於雙方閉門進行,可以更詳細商討補償細節,對受害人實際幫助可能比道歉大,建議當局應同時加強推動調解工作。

即使通過《道歉法》,梁永鏗強調,亦不代表涉事者可透過道歉而「甩身」,若涉事者仍有刑事責任,仍需負責。如受害人繼續追究責任,可要求法庭酌情採納道歉者的道歉內容作為證供,以證明有關人士需負法律責任。然而,梁指出由於《道歉法》屬新例,需時了解法庭運用酌情權的門檻,若太容易採納,即道歉內容形容沒有保障,涉事者依舊會害怕道歉,相反若法庭甚少採納,受害者則難以追究責任,亦會認為道歉無助解決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