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教員准囚友獄中用手機 並助運送儲值卡 兩人分別囚年半及2年
懲教署轄下的塘福懲教所,被指有懲教人員與囚犯關係密切,有囚犯服刑時擁有手機能之餘,他投訴接收不佳時,有懲教員並涉為他致電向通訊商查詢。一名一級懲教助理及兩名囚友,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被裁定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法官謝沈智慧今(8日)判任一級懲教助理的楊敬倫入獄18個月、獄中使用手機的囚友王帝俊,則入獄24個月,另有份串謀的第三被告張銳明,則入獄9個月。
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指出,在監獄內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對懲教院所構成嚴重保安問題,她斥責首被告楊敬倫身為懲教人員,本應負責監管囚犯,卻漠視懲教署「懲」與「教」的宗旨,與囚犯在監獄內一同犯案。楊敬倫在案中擔當主導角色,為囚犯辦事,嚴重違反懲教署對他的信任,又指次被告王帝俊是始作俑者,與釋囚張銳明則在案中分別擔當不同角色,促成有關違法行為。
今日接受判刑的3名被告:楊敬倫(46歲,一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32歲,囚友)、張銳明(40歲,囚友),楊及王被裁定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王及張則被裁定另一項涉及另兩名懲教員李浩維及林翰祥的相同控罪罪名成立。王原另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控罪提及的李浩維及林翰祥早前已認罪,兩人分別被判囚7及6個月。
楊知王有手機並協助查詢接收情況
案情指,首被告楊敬倫是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是維修組的主管,案發時在塘福懲教所工作,當時王帝俊在該懲教所服刑,並曾派到楊的組別工作。楊知王撤有手機,2020年7月,楊更按王的要求,從外面帶一張電話儲值卡給王,王投訴其電話卡接收不佳,楊更曾幫助王致電電話公司客戶服務熱線查詢,並訛稱該電話號碼是在大嶼山使用。
另兩懲教員曾向王提供叉電線
王與張共同罪成的串謀罪,涉及兩名已認罪的懲教員被告李浩維和林翰祺,他倆當時均在塘福懲教所工作,兩人除縱容王使用手機外,更曾向王提供過叉電線。
張曾在群組叫懲教員代買及運送煙給王
二人又與另一位已釋放的囚犯張銳明擁有一個whatsapp群組,幫助王處理違規事項,如購買和運送香煙、提供電話儲值卡等,張亦曾在群組中叫「維哥」(李浩維)幫王買香煙,李亦曾提出會把煙交給王,並曾說:「你比我啦,我直接比6。」
王涉付2千叫囚友頂罪的罪名不成立
王原並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和其他囚犯用自製棋賭博,但遭懲教員發現,其後王用2000元請其他囚犯頂罪。惟涉案證人口供自相矛盾及不合理,法官未有接納其供稱,最後裁定王這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