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捐款案裁定無罪 律政司將不會提出上訴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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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被指在任職立法會議員時,收受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5萬元捐款,因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經審訊後,上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今回應,由於法官以事實作出無罪的裁決,而非因法律問題判梁無罪,根據法例,無論律政司是否同意結果,是不能提出案件陳述的。即不能對梁案提出上訴。

梁國雄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不成立。(江智騫攝)

律政司只能法律事宜提出上訴

被告梁國雄,60歲,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梁於2012年5月22日至2016年6月23日身為立法會議員,無合理辯解,故意及蓄意沒向立法會申報他曾透過黎智英助手Mark Simon,收取一筆25萬元的款項。

律政司發言人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對區域法院法官就某裁定無罪的裁決,律政司司長只能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而該類上訴只限於法律事宜。

法官裁決根據事實作考量

然而在梁國雄案中,法官指關鍵問題在於款項是給予身爲立法會議員的梁本人,還是他代社民連所收的捐款,法官認為這證供上存在疑點,並以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為由,判梁無罪。

由於法官的裁決是根據事實在考量,並不涉法律事宜, 因此,無論律政司是否同意該案最終結果,律政司就有關裁決在法律上不能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