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收捐款案】控方指梁蓄意不申報收款 剝削公眾知情權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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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國雄涉收黎智英25萬元捐款未有申報案,今(16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辭,控方承認無證據顯示梁國雄收的捐款是賄款,亦無證據顯示梁收款後自用,控方對梁的唯一指控,只是他蓄意不申報曾收捐款,但堅持梁是不申報,剝削了公眾知情權,已對公眾造成無形的傷害。

控方承認無證據顯示梁國雄收款後作自用。(伍凱瑩攝)

法官特別關注控方有無任何證據,指控梁收錢與他立法會的職務有利益衝突,例如出席會議和發言受金錢捐款影響,或因此傾向特定人士和團體?主控坦言:「證據上係冇嘅」,但梁隱瞞申報或涉及潛在利益衝突,影響公眾的觀感和信任。

蓄意不披露是對梁的唯一指控

法官聽罷說:「所以控方的說法比較狹窄,唯一指控就係蓄意不披露?」主控認同,但指梁4年來蓄意不披露多少涉及不誠實,傳媒披露後仍隱暪捐款,加強了本案嚴重性。

法官指2014年1月有關蘋果日報被撤廣告的立法會會議上,沒有任何議員申報潛在利益衝突,但實際上黎智英不止捐款給梁國雄: 到嗰日為止投票的人都不少,會否有間接利益?主控解釋,其他人是以政黨名義收款的,但法官又突然記起除梁國雄外有一名議員是以個人名義收款的,主控則指與本案無關。

無證據顯示梁收款後自用

審訊時社民連主席吳文遠作供,稱梁國雄代黨收取25萬元,用於新界東支部的工作。法官追問控方:有無證據顯示梁收取25萬後,並非用在社民連黨務上,而是自己揮霍如買紅酒、買車和豪賭?主控堅稱不接納辯方將25萬元全數用於黨務的說法,但承認沒有證據支持梁收款後自用。

剝削公眾知情權也是無形傷害

主控引用許仕仁案的判詞,指公職人員不披露利益本身已經可以構成罪行。法官質疑,如果一名議員以個人户口收錢,沒有申報,但立即將錢轉入政黨,錢最終用於黨務上,過程中議員沒有得益,那該議員有無罪?主控稱即使對公眾無有形傷害,但剝削了公眾知情權,對公眾一定有無形傷害。

案件下午續審,將由辯方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 DCCC54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