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等衝公民廣場毋須入獄 律政司今要求覆核刑期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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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開佔領運動的9.26衝擊「公民廣場」事件,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被DQ褫奪立法會議員席位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當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自2014年7月起關閉了的公民廣場,在台上呼籲巿民參與。去年黃等三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全部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毋須入獄。律政司不滿判刑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案件將於今天(8月9日)開庭審理。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早前因為衝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吳煒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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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庭外稱會繼續公民抗命

司法機構為方便傳媒採訪,已安排60個法庭內外座位予旁聽的者,由於座位有限,各傳媒機構可派一位代表,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入庭內旁聽。

黃之鋒今早表示,案件發生於2014年,他和羅冠聰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承擔法律責任,但律政師卻在判刑一年後要求加重刑罰,但無論如何,他們會繼續公民抗命、街頭抗爭,爭取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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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接納三人關心社會寬容處理

黃之鋒(20歲) 及周永康(26歲)去年各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4 歲)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裁判官在判刑時指,年輕人想法可貴之處在於純真,卻可能因此衝動偏激,三人因表達意見及關心社會現狀而犯法,應以寬容理解態度處理,故判周監禁三周、緩刑一年,黃及羅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由左至右)今早同步到庭。(吳煒豪攝)

三人早前已放棄上訴

黃之鋒等三人曾就不服定罪申請上訴,最終放棄。律政司亦曾向原審裁判官申請刑期覆核,但遭原審裁判官的理據不足,未能說服她,決定維持原判。2016年10月律政司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條,獲上訴庭批出覆核罰許可。

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一向俗稱為「公民廣場」,過往曾開放予團體進行集會及示威等活動。2014年6月有反對新界東北發展的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後,同年7月梁振英政府決定封閉廣場,並建設重重圍欄,過去三年廣場戒備森嚴,市民、記者、公務員,以至問責官員出入均受阻礙。同年九月,雙學三子發起衝「公民廣場」,從而牽起佔領運動的序幕。特首林鄭月娥早前稱會考慮重開廣場。

案件編號: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