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公民廣場案】控方:衝擊近似暴動求法庭作指引 官下周四判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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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4年衝公民廣場,揭起雨傘運動序幕,三人事後被裁定法集結等罪成,三人均毋須入獄,只被判社服及緩刑;律政司不服提出刑期覆核,更在庭上指出,本案近似暴動,在衝入公民廣場前已商量要強闖,直指非法集結和暴動只差一線,又指近日遊行衍生罪行愈來愈多,希望上訴庭能給予指引。
法官指,因為覆核申請問題與法律的重要原則有關,對同類案件有示範作用,會考慮陳述,將於下周四下午2:30 宣判,到時各被告需要出席。

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早前因為衝公民廣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未被判囚,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2017年8月17日在上訴庭裁決。(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梁卓然表示,申請今次刑期覆核基於兩點理由,第一認為原審裁判官在量刑出錯,量刑只側重罪犯,而非罪行的嚴重性,第二是因遊行衍生的罪行愈來愈多,要求上訴庭給予判刑指引。

有保安員左腳趾骨折

梁在陳辭前先播放了四段片段,包括無線電視新聞片段、政總閉路電視、警方錄影片段,顯示由三名被告在台前呼籲重奪公民廣場,爬過三米高圍欄、至在推倒鐵馬、衝入政總第二號閘、由警方協助關閘,歷史12分鐘,控方估計當日參與人數達100人,導致10名保安員受傷,其中5人因扭傷手指、腳等,獲4至6天病假,最嚴重一名保安員因左腳趾骨折,獲發39天病假,但受傷保安員都沒有永久傷殘。警方於翌日下午展開清場行動,抬走示威者,共拘捕了74人,其中49人是學生,49 人當中有4人中學生,45人是大專生。

非法集結和暴動懸差一線

梁又指,一個洽當、正確及準確量刑必須考慮案件情節的嚴重性,以及各被告在案中扮演角色,並強調非法集結罪行和暴動罪行只懸一線之差,而本案情節更近乎暴動,考慮暴動的有四個因素,包括使用暴力、規範、人數、預備及計劃。若發生在鬧巿,有巿民出入,絕對是加刑因素,但本案近似發生在私人地方,因當時公民廣場是政府的私人地方,沒有向巿民公開開放。

不過上訴庭三名法官提出衝擊警署、法院及學校例子,更提及曾閱讀一個案例,指衝擊大使館是嚴重的罪行,因會影響兩國關係,梁回應,法官所提例子絕對會產生嚴重後果,衝擊或圍堵警署,令到警員未能出勤,衝擊法院更令案件未能如期審訊,更涉及藐視法庭,除了後果外,亦要考慮案件背景,但性質則較難衡量。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即總結,即衝入政總前地,地方的性質不是加刑因,需要研究背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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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理非」是口是心非

梁又指,根據證供,三名被告在當日晚上6至8時已討論進入公民廣場,會有被捕的風險,聯絡法律代表,所以他們明白進入公民廣場,必會受到阻撓,強行進入是屬必然性,硬闖則必然涉及武力,所謂「和(和平)、理(理性)、非(非武力)」,基本上是口是心非。

原審官過份偏重被告年輕

梁強調,非法集結罪行是防預罪行,當三個人或以上的群眾集結在一起,有可能會鼓勵其他人加入,「好似雪球咁,一發不可收拾」,但原審裁判官過份偏重三名被告年輕,沒有傷害其他人的個人背景,忽略了案件的嚴重性,各被告在本案的角色嚴重,根本不適合緩刑和社會服務令,認為原審裁判官量刑犯錯,要求改判他們三人入獄。律政司陳詞未完,下午繼續。

黃之鋒(20歲) 及周永康(26歲)去年各被裁定一項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4 歲)則被裁定一項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周被判監禁三周、緩刑一年,黃及羅則分別被判80小時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件編號:CAAR 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