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立法會倒插國旗區旗 兩罪成立罰款5千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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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內,涉將國旗及區旗倒轉插,被控侮辱國旗及區旗罪。鄭否認控罪,質疑倒轉國旗不等同於侮辱,案件經審訊後今午(29日)在東區法院裁決,鄭被裁定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兩罪皆成立,罰款5千元。

鄭松泰在立法會內倒插國旗區旗被指侮辱國旗及區旗,案件今在東區法院裁決。(林若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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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爭議在「玷污」一詞

裁判官鄭念慈裁決時指,本案爭議在於條例中「玷污」一詞的法律含義,以及倒插國旗是否「玷污」的其中一種形式。

辯方爭拗「玷污」應該只包括焚燒、弄污和毀損等,令旗幟實質狀態有改變的行為。但裁判官指有關條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是保護國旗、區旗的尊嚴,根據案例和英漢詞典的詮釋,「玷污」亦包括污辱、使其聲譽受損的意思,不局限於實質上的弄污或損毀,法庭不需要用狹義去詮釋「玷污」一字。

倒插旗幟會損害尊嚴

至於倒插國旗是否屬於「玷污」,裁判官認為一個正常合理的人應該知道,正插國旗和區旗才能展示旗上的圖案,而倒插旗幟必然會損害它的尊嚴,以受辱的方式展示它。無論鄭松泰當時有多小心翼翼地倒插旗幟,或者目的只是吸引議員返回座位,他連續兩次故意、公開地倒插旗幟,行為屬於用「玷污」方式侮辱國旗區旗,因此判他兩罪罪成。

但官認同鄭心繫社會事務亦無預謀

裁判官認同鄭心繫社會事務,相信他不是有預謀倒插國旗,亦沒有焚燒旗幟,案情不算嚴重,毋須判監。但考慮到鄭在立法會內犯案,而且倒插為數不少、屬於其他議員的國旗區旗,同日內先後兩次犯案,判他罰款,就每項罪行罰2500元,共判罰款5000元。

鄭松泰就去年倒插旗幟一案,被判罰款5000元。(資料圖片/林若勤攝)

律師指建制派集體流會鄭才倒插旗幟

辯方律師求情時指,鄭已婚、育有一個未滿3個月的女兒,除了做立法會議員,亦兼任大學講師,以身作則貢獻社會。案發當日立法會因建制派集體離席而流會,發揮不到應有的功能,鄭才倒插國旗區旗。但辯方重申,鄭倒插國旗的舉動只是最輕微的一種侮辱,既無造成旗幟實質損毀,侮辱的形式亦不粗魯。

鄭松泰獲知裁決後在庭外稱事件無聊,裁決是意料之內,又指判決證明香港的社會並不開明,是一個專制的社會,他已交了罰款,但也會與律師研究,看是否有上訴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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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松泰在去年立法會會議建制派議員離座時,被指曾倒插國旗及區旗。(資料圖片)

控方指倒插國旗會損國家尊嚴

控方在結案陳辭曾指,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 》 和 《 區旗及區徽條例 》「玷污」是指與旗幟有實體接觸的污辱性行為,而「玷污」亦不限於物質上的玷污。控方認為「玷污」的方式不一定只是弄污或踐踏,而即使鄭松泰沒有弄污和損毀旗幟,但倒插旗幟都會損壞國家及地區的獨有尊嚴,請法庭以常識作出判斷。

辯方:玷污須對旗幟有實體性影響

辯方反駁,條例亦訂明玷污國旗和區旗的方式為「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這些玷污形式都對旗幟有實體性的影響,而鄭松泰倒轉國旗並不一定是侮辱,但控方卻將「玷污」與「不敬」劃上等號。

侮辱國旗區旗最高判監3年罰款5萬

被告鄭松泰,33歲,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控罪指他去年10月19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根據法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均屬違法,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5萬。

案件編號:ESCC 113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