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涉侮辱國旗區旗案9月29日裁決 爭議:倒插是否構成侮辱?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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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松泰出庭應訊(江智騫攝)

熱血公民主席兼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在立法會議事廳內,涉嫌將五星旗及區旗倒插而惹上官非,事後被警方拘捕及控以侮辱國旗及侮辱區旗兩罪,案件今(15日)作結案陳辭,並將於9月29日作出裁決。

控方陳辭時指,根據《 國旗及國徽條例 》 和 《 區旗及區徽條例 》 第7條,控方認為「玷污」是指與旗幟有實體接觸的污辱性行為,而「玷污」亦不只局限於物質上的玷污。控方強調「玷污」的方式不一定只是弄污或踐踏,而即使旗幟沒有被「整污糟同整爛」,但(被告的行為)都會損壞國家及地區的獨有代表及尊嚴,並請法庭以常識作出判斷。

對於辯方在書面陳辭中爭辯法例的確定性,質疑玷污的含意過闊、會否「掂下都犯法」,控方則指,法例含意並非過闊,並再次強調條例針對與旗幟接觸的實體行為,並請法庭考慮,本案在立法會會議發生,而立法會代表政府的立法機構,具有尊嚴地位,法庭需考慮被告的行為,與普通人在街上倒轉國旗的情況非常不同。

辯方:若然案發地點在課室 是否要拘捕?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聽罷控方陳辭後,形容「愈聽真係愈驚」,直指控方提出「普通人在街上倒轉國旗的情況」正好表達法律確定性的問題,彭指若然案發地點在課室,車內、車外,「咁拉唔拉?我點知我嘅行為幾時違反,幾時唔違反?」。

彭又指,本港的國旗法源於國家的國旗法,而本港國旗法所指的defile(玷污)一字來源自國旗法的英譯本,彭強調香法不是「完全跟足」全國性法律,而是因應香港需要而立法實施。

鄭松泰在去年立法會會議建制派議員離座時,被指曾倒插國旗及區旗。(資料圖片)

倒轉插旗是否等於侮辱?

彭又指,本案不應該是侮辱就是犯法,條例亦訂明玷污的方式為「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上述的玷污形式都對旗幟有實體性的影響,而倒轉並非一定是侮辱,但控方卻將defile(玷污)與dishonor(不敬)劃上等號, 辯方重申應以狹義去理解該條文。

彭指出,在審訊期間,證人劉國勳提到他帶到會議廳的國旗區旗只是複製品,彭質疑「如用不合規格的旗是否屬於玷污?」,而沒有將國旗放前及插高於區旗,這些與國旗有實體接觸的情況又是否違法。彭續指,從控方的無綫電視新聞片中可見,證人蔣麗芸試圖將國旗「倒返轉」時,因未能成功插好國旗區旗,而將旗幟塞到電子螢幕底,其行為可能亦屬違法,並「促請」控方「唔該即刻去拉蔣議員」,但因控方以狹義去解釋條文,故蔣議員可安心不會被告。裁判官聞言即指本案是否選擇性檢控,彭則指相信不會。

辯方又指被告當天是小心翼翼地插旗,裁判官聞言則指,如有人想焚燒買國旗,但將火水小心翼翼地淋上國旗,仍不改他燒國旗是違法的事實。裁判官又問倒轉又是否尊重國旗,辯方則指,「就咁調轉不足侮辱」。

鄭松泰在立法會內倒插國旗區旗被指侮辱國旗被控。(資料圖片)

33歲被告鄭松泰,被控一項侮辱國旗及一項侮辱區旗罪,控罪指他於去年10月18日,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公開及故意以玷污的方式侮辱國旗及區旗。

根據涉案法例,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損毀、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均屬違法,最高判監3年及罰款5萬。

案件編號:ESCC 113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