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冀為政治犯參選限制拆牆鬆綁

撰文:莊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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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總部公民廣場案中被改判監禁,正保釋等候上訴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今日(14日)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中被判囚三個月或以上人士,五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黃之鋒表示,連串司法風暴令香港眾志成員在內的眾多政治犯議會路線受阻,同時限制亦剝奪選民投票權,希望覆核能夠接納,從而為嚴苛的選舉限制拆牆鬆綁。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戰《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中被判囚三個月或以上人士,五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盧翊銘攝)

是次司法覆核由黃之鋒及在新界東北案中同被改判監禁、正在服刑的眾志常委林朗彥申請入稟。黃之鋒表示,希望藉司法覆核爭取被判監禁人士出獄後參選權不被阻撓,最理想情況是令5年內不得參選的限制完全取消。

他認為,選舉中選民決定至為重要,選民有獨立思考和判斷能力決定將手上一票投給哪一個人,參選限制令選民失去投票機會。他續指,現時的限制令對被判較短刑期人士更為不利,因就算出獄後,亦有一段長時間不能參選,相反,被判五年監禁人士則可在出獄後立即參選。

黃之鋒又指,參考過包括加拿大和澳洲在內的許多實行普通法的英聯邦國家法例,有關國家都是限制監禁期間不得參選,而出獄後並無限制。

被問及是次入稟是否為他參選下屆立會選舉鋪路,他回應指,按照現時司法覆核制度,必須證明自己與挑戰的現有條例有關,因此他本身被判監三個月或以上,才有機會能夠申請。他又強調,入稟不只是為自己或香港眾志。因為新界東北示威者13+3、本土派、「佔中三子」等9名佔領參與者以及其他在囚人士都面臨同樣限制,希望司法覆核能為現有嚴苛的選舉條例拆牆鬆綁。

對於該次司法覆核是否能夠勝訴,他表示持審慎樂觀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