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辯方陳詞:周向榮只是股東 無權參與集團運作決策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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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美容醫學集團誤殺案件今(29日)於高等法院續審,首被告周向榮的律師陳詞稱,周雖然是DR集團的唯一股東,但在法例上,他無權參與公司的運作決策,反之這應由公司董事局作決策;而且現時香港無法例規管CIK療程,沒有表明在港不能施以CIK療程。又稱三事主均受細菌感染,指這全因次被告未聽管理層指示,未作細菌測試所致。

周向榮(左)的律師陳詞指,因次被告陳冠忠(右)未聽管理層作細菌測試所致。

周只是股東無實質權力

在控罪書上,控方指控首被告周向榮作為DR集團的擁有人及實際控制人,須對死者陳宛琳負責,不過代表首被告的資深大律師黃敏杰反駁,無疑周是100%全資擁有DR集團,但周只是一名股東,對公司無實質權力,而公司運作及決策的權力全由公司董事局決定,而周在公司上的唯一權力,只可以解散管理局。

控罪書上另一個針對周向榮的原素,是周「明知CIK/AI療程以治療癌症的實驗過程為基礎」,黃資狀解釋,此原素重點是「明知」,當中涉及CIK療程的本質、安全和成效,究竟CIK療程可否被視為保健產品,並施以健康人體上。

周向榮相信療程可作保健用途

辯方反駁,綜觀控方所有供詞,無證供顯示CIK療程不能施以健康人體上,而且根據控方及醫學文獻證實,CIK療程已完成臨床實驗第一階段,即證明已安全,加上周向榮自己在科學查證,以及按照日本小田教授、廣州軍區總醫院肖揚教授的臨床經驗,令周向榮相信CIK療程可作保健用途,施以健康人體上,將潛在癌細胞或不良細胞殺死。

黃又指,香港為一個自由社會,政府致力推廣創意產業,在案發時無法例規管CIK療程的產品,甚至無訂明CIK療程施展地方、向誰人施展,以及由誰監督,所以只要產品安全,香港政府不會提出阻止。

事件起因乃次被告未作細菌測試

黃資狀指,在2012年10月3日發生事故前,DR集團之前已進行超過40次療程,一直無事發生,而根據內部通告,集團更提供2折優惠價予員工進CIK療程。黃反問,若周早知CIK療程不安全,就不會向員工提供優惠價。

黃強調死者陳宛琳的死亡,不是CIK療程所產生的副作用,如低血壓,而是因為產品受細菌污染,這完全因為次被告不聽從管理層指示,為產品進行細菌測試引致。首被告陳詞未完,明天繼續。

三名被告包括DR集團負責人周向榮、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技術員陳冠忠、受聘於DR集團的女醫生麥允齡,各否認一項誤殺罪名。

案件編號:HCCC 4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