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人大常委會今舉行記者會 高鐵「三步走」邁進第二步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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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今日(27日)將表決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草案,下午會舉行記者會,屆時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和法工委等官員會出席,回應有關問題。
港府7月公布一地兩檢方案時,曾引用《基本法》第20條作法律基礎,惟上月與內地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後,特首林鄭月娥並未有再提及具體法律條文,令外界關注實施一地兩檢會引用哪一條《基本法》條文作為法理依據。

特首林鄭月娥(右)及廣東省省長馬興瑞(左)簽訂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展開「三步走」的第一步。(資料圖片/吳煒豪攝)

政府今年7月公布高鐵一地兩檢的三步走方案:第一步是內地與香港特區達成合作安排;第二步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批准及確認合作安排;第三步是香港特區通過本地立法實施。立法會上月通過支持政府高鐵「一地兩檢」議案,隨後便與內地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正式踏入一地兩檢「三步走」的第一步。

袁國強曾稱考慮引用《基本法》第20條為法律基礎

今年7月港府公布高鐵「三步走」方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首度披露,考慮引用《基本法》第20條,即港府獲人大常委授權,將高鐵西九總站內地口岸區視為特區之外,毋須跟隨《基本法》。林鄭月娥上月中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時,以「尊重內地法律程序」為由,未有公布整份合作安排,僅交代內地口岸區的範圍、內地口岸區內行使香港法律的地方、內地執法人員權限,以及向立法會提交本地立法時間表等資料,對是否會引用《基本法》20條作為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避而不談,令外界質懷疑港府或會引用其他條款。

袁國強早前曾提出以《基本法》20條作一地兩檢的法理基礎。(資料圖片/盧翊銘攝)

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於上周五展開,律政司司長袁國強、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列席會議,審議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議案,正式邁進「三步走」的第二步。內地官方《新華社》引述常委會說明指,一地兩檢是「一國兩制」實施過程中的新情況,應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批准內地與香港就一地兩檢簽署的《合作安排》,從而明確一地兩檢符合「一國兩制」、憲法和《基本法》,意味一地兩檢的實施,或毋須引用任何《基本法》內具體條文,將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直接批准之下落實。李飛在北京回應合作安排的法律依據時重申,有關安排完全符合《基本法》,又稱在人大常委會表決後的記者會,會「圓滿地」回答記者問題。

綜合各方消息,會議的討論文件提到多條《基本法》條文,包括港區人大代表譚惠珠多次提出的《基本法》第118條和119條有關經濟發展的條文,至於袁國強引用的第18條和20條則未有提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