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案】終院指警能合法入立法會執勤 梁曉暘定罪上訴被駁回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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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2014年審議新界東北撥款期間,示威者以竹枝撬門示威,事後1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其中梁曉暘就妨礙立法會人員執行職務罪終極上訴,爭議當時執勤警員的身份是否「立法會人員」。終院早前已駁回他上訴,今(1日)頒判詞指警員毋須立法會主席邀請授權,亦可合法進入立法會大樓執勤,梁的定罪無不妥之處。

梁曉暘(右)與黃浩銘(左)等同在反東北撥款示威案中被定罪。(資料圖片)

梁爭論警員當時是否合法執勤

上訴人梁曉暘,爭議警方當日進入立法會執法前,未獲立法會主席曾鈺成邀請,例如曾未有簽下行政指令授權等。根據《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警員須先獲立法會主席或秘書的命令才有權在立法會範圍內行事,梁認為警察當時非合法執勤,不應被視為「立法會人員」,控方對他的指控理應不成立。

官指警未得授權無法律基礎

終院早前已當庭駁回他的上訴,今頒下判詞詳細解釋。法官認為「警員沒有主席邀請、授權不得進入立法會大樓」這個說法沒有法律基礎,《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保障議員在議會的發言享刑事民事豁免權、議員出席委員會時不會被捕等,用意是保護議員的言論自由。

警員入內維護秩序合法理

但上訴人並非立法會議員,若警員進入立法會大樓,只是為執行維護公共秩序的職務,實質不會違背《立法會(權利及特權)條例》原意保障的議員言論自由。若警員接報要進入立法會執勤,事先不用獲得主度邀請。

再者,即使警員真的要獲主席邀請才可入內執勤,但曾鈺成亦已邀請警方協助,曾鈺成的身份既是立法會主席,亦是行管會主席,他當時用哪個身份邀請警方協助是不重要的。終院裁定執勤警員當時屬「立法會人員」,梁的定罪無不妥之處,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FACC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