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敗訴】陳倡港獨不乎參選資格 官裁定選舉主任有權DQ

撰文:伍凱瑩 朱幼麗
出版:更新:

DQ風波令6名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席,更多人在參選前已被篩走,先有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因宣揚港獨不能「入閘」,最近又有香港眾志的周庭因提倡「民主自決」被拒參選。陳浩天不滿選舉主任越權,前年向高院提出選舉呈請,要求法庭覆核裁決,案件去年5月聆訊,事隔9個多月,法官區慶祥今午(13日)頒下書面裁決,駁回陳的選舉呈請,陳並須支付訟費。

陳浩天被指曾公開表示想用立法會資源宣揚港獨。(資料圖片)

選舉主任有權參考表格以外資料

法官認為,在香港法例下,選舉主任的權力,並不只限於參看參選人的申請表格,他們亦有權裁定參選人的提名是否乎合要求,故認為選舉主任是有權參看其他資料,以決定陳在提名時是否乎會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等條件,但強調選舉主任雖有這個權力,也須有明確證據,並讓參選人有辯解機會,才能拒絕他人參選。

至於要求參選人簽下確認書,法官認為此舉只是選舉主任收集資料的方法之一,該聲明並非法定必須簽署文件,而事實上,亦有參選人沒有簽下確認書亦能成功「入閘」,故認為要求參選人簽確認書並未對本案有關鍵性影響。

指陳連串行為未乎合條件

法官又指,人大在2016年11月就《基本法》104條釋法時,已提及擁護《基本法》及宣誓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局的要求和條件,當中有指擁護《基本法》和接受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是議員就職基本條件,提倡港獨明顯違反一國兩制。而陳不但有發表港獨言論,又拒簽確認書,並拒回應選舉主任提問,認為這些行徑已顯示他未能合乎條件,故認為選舉主任有權拒絕他參選。

政府發聲明重申「港獨」不乎《基本法》

政府下午發表聲明稱歡迎原訟法庭裁決,包括確認選舉主任可根據《立法會條例》在立法會選舉中有權就參選人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及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是否真誠,從而決定有關提名是否有效。同時亦重申,「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香港眾志常委周庭早前被選舉主任DQ,緣盡今屆立法會補選。(資料圖片/羅君豪攝)

陳被指宣揚港獨被取消參選資格

2016年立法會選舉,選管會增設「確認書」制度,候選人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陳浩天當年7月18日正式參選,但在遞交表格後一星期,選舉主任指陳未有簽署申請表內的確認書,之後又呈上多達8頁剪報,指他在社交媒體公開宣揚港獨,最終取消其參選資格。陳不滿選舉主任越權篩選,向高院提出選舉呈請。

力陳簽確認書非憲法要求

其代表律師庭上指,簽署確認書不是憲法要求,政府以此篩走候選人,有損選舉的公開、公平和透明。另外,選舉主任的職責只是公式化地確認候選人符合參選要求,例如填好表格、簽署、繳付選舉按金等,法例沒有要求選舉主任主動調查候選人是否真心擁護《基本法》。本案中,選舉主任卻審查陳的社交媒體,查問他對港獨的立場,已超越選舉主任的權力範圍,侵犯了陳的參選權和表達自由。

只提倡議改變

律師稱陳所屬的民族黨並非倡議分裂國家,只是提出一個議題,讓公眾討論未來的變革,陳本人提倡改變,不等於不真誠擁護《基本法》。法官主動問及人大就梁游宣誓案釋法,釋法是否適用於今次的選舉呈請。陳的律師認為釋法只是針對宣誓就職的議員,與本案探討的選舉程序無關。

周庭提自決上月同被拒「入閘」

除了陳浩天,前年亦有另外5人因政治主張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包括本土民主前線的梁天琦、沙田區議員陳國強、民進黨楊繼昌、香港歸英運動召集人賴綺雯及外號「中出洋子」的鍾銘麟。選舉主任今年更進一步將「民主自決」視為篩走對象,代表香港眾志出戰港島區補選的周庭,上月亦被取消參選資格。

案件編號:HCAL16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