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觀點】辱警罪畫蛇添足 監警會必須充權

撰文:香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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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將於今年5月卸任,他在近日接受傳媒訪問時表示,期望當局盡快訂立辱警罪,以保障警員,又認為監警會成員中應加入退休警官。陳祖光以協會主席身份發言,嘗試為同袍爭取更多「權益」,這點絕對可以理解,但他的倡議是否合宜,則是另一回事。須知道現行法例已對執行公務者有所保障,應否再增訂辱警罪,實在值得商榷;至於讓退休警官擔任監警會成員,恐怕會令監警會更形虛設。

早前,陳祖光指在公務員事務局的會面中,反映了前線士氣低落及職安健等問題。(資料圖片)

市民有權「不合作」 現行法例已能保障警員

陳祖光指警察工作的難度愈來愈高,因為有些市民除了抗拒警察調查,更會刻意挑釁、辱罵警察,若訂立辱警罪,將可令市民表現得更合作。陳祖光的觀察無疑有其根據,但所謂市民「抗拒」與警察合作,其實也可以是一種權利。套用陳祖光所舉例子,現今警察在街上截查「可疑人士」時,經常被反過來詢問截查原因及法理,這樣無疑會增加警員的工作,甚至提升雙方衝突的機會,但若因之而謂市民「不合作」,則又言過其實,畢竟他們只是在善用自身的合法權利。

至於市民無理阻差辦公,以及辱罵警員等情況,現時已有清晰法例讓警員應對。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任何人抗拒或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 6個月」,換言之,若然市民的行為不止於要求警員解釋截查原因,而是幾近無理地抗拒執法,警員大可以將之拘捕;惟現時並沒多少這類情況,反映陳祖光所擔憂的問題並不嚴重。

此外,《公安條例》第17B條訂明,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言詞,而此等行為相當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罪,違者可判監禁一年。控方動用這條法例時,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影響社會安寧,警察不能單純遭到市民辱罵便將之拘捕,而這或許便是辱警罪倡議者認為現行法例存有漏洞的原因。

然而,儘管文明社會並不支持任何辱罵行為,但若然連辱罵也是罪行,則大有矯枉過正之嫌。此外,到底警察的獨特之處何在,要讓他們得受額外保障,免遭辱罵?同屬執法部門的海關、入境、消防、廉署等人員,應否受同等保障?教師、醫生,以至廣大服務業群眾,又可否要求訂立「免辱罵法」?

由此看來,辱警罪倡議者必須證明現行法例無法確保警員順利執行公務,而且警察比其他行業更須免受辱罵,這樣才能論證訂定辱警罪的必要性。不過,正如「01觀點」去年所言,如何定義「侮辱性」言詞,也是一大難題,一旦真的通過辱警罪,恐怕會令警民衝突更趨嚴重,這不是社會所樂見。

監警會發表2016/17年度工作報告,共接獲1,567宗須匯報投訴。(邱靖汶攝)

監警會已是無牙老虎 勿再壞其中立形象

至於監警會的改革事宜,報道指,陳祖光認為現時監警會的成員都不是來自警隊,他們的意見或與投訴警察課有異,故希望讓退休警官加入監警會。假如報道沒有過分簡化陳祖光的言論,那麼他實在是誤解了監警會的作用。

據現行制度,市民要投訴警員,須聯絡投訴警察課,待之完成調查後,警務處處長會將報告交予監警會;假如監警會不同意警方的調查結果,可要求投訴警察課提供更多資料,甚至重新調查。換言之,監警會的責任是檢視投訴警察課在調查過程中有無遺漏或違規,他們的意見與投訴警察課有異,實屬理所當然;若要他們覆核調查時從警察角度出發,反而失卻「監警」意義。更甚者,若只有退休警官才能判斷投訴警察課有否犯錯,那麼受理市民投訴政府各部門的申訴專員公署,豈不是要讓各部門的退休官員加入?答案顯非如此。

此外,投訴警察課「自己人查自己人」的做法早已為人詬病,監警會又只能覆檢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報告,不可主動處理投訴,是以坊間稱之為「無牙老虎」;若再要改變監警會的成員構成,加入退休警官,只會令大眾對投訴警察制度更失信心。因此,監警會不但不應設退休警官席位,更應擴充權力,掌握調查權(詳見〈【01倡議】防止警察濫權 監警會要做有牙老虎〉)。

近年來多份民意調查指出,警隊在市民眼中形象不佳,這點誠然教人無奈。訂立辱警罪,固然可以令市民因恐懼而避免與警察衝突,但警民衝突不是警民關係差的原因,而是結果,故這樣的建議不過是逃避問題。香港需要的不是辱警罪,而是有決心改革警隊形象的一哥,惟未知盧偉聰可會是這個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