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黎智英掟豬雜 強記雞粥老闆囚15周 官斥目無法紀  

撰文:鄧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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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4年在金鐘佔領區被投擲豬內臟,其後3人被控普通襲擊罪。控罪指他們襲擊黎智英,及兩名幫忙的糾察郭紹傑、柯耀林。兩名被告早前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成,另一人則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名不成立,但襲擊糾察罪成。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李紹豪直斥案情嚴重,眾人行為目無法紀,3人判囚9周至18周不等。

三名被告依次為廚師陳國雄(30歲)、強記雞粥東主葉永志(44 歲)及商人李小龍(45歲)。陳國雄被裁定襲擊糾察郭紹傑及柯耀林罪成,襲擊黎智英則罪名不成立,被判囚9周。葉永志則於早前承認襲擊黎智英,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郭紹傑罪成,被判囚15周。李小龍經審訊後,被裁定襲擊黎智英罪成,判囚18周。

三人立即提出就定罪及判刑上訴,獲裁判官批准保釋等候上訴,各以10,000元保釋金保釋外出,其間不得離港。

被告於記者、民眾的眾目睽睽下,仍然襲擊糾察,是目無法紀,更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
裁判官李紹豪
首被告陳國雄(右)及次被告葉永志(左)分別被被判囚9及15周。(資料圖片)

求情稱原想向兒子擲內臟

代表首兩名被告的律師呈上求情信,聲稱明白案件有政治色彩,但請求裁判官考慮撇開政治色彩,被告還押候審至今兩星期,已是對被告很大的教訓。次被告葉永志跟感化官會面時,亦堅稱是次只是帶同維生的動物內臟,到佔領區找兒子,想將內臟投擲於兒子身上,以示自己辛勤工作,裁判官明言不接納有關說法,更斥責案情嚴重。

第三被告李小龍的律師求情時就指,李小龍於案中角色較輕微,但裁判官立即澄清,依「共謀犯罪」概念,即是即使涉案被告角色稍有不同,刑責一樣。

裁判官判刑時直斥,案情為同類案件嚴重,兩次用力以內臟投擲黎智英,以手推車運來內臟的行為明顯有預謀,雖然未有使用兇器,向黎智英投擲前卻出言粗口辱罵,明顯唯一意圖是羞辱黎智英,弄污其上衣,並要心理打擊黎智英。至於當首兩名被告遇上糾察,裁判官直指他們於記者、民眾的眾目睽睽下,仍然襲擊糾察,是目無法紀,更有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被告其後於逃脫時被撕破上衣,裁判官亦指是被告自己的犯罪行為招致,與人無尤,故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案件編號:ESCC324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