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禮疑犯自縊案】疑犯裁定死於自殺 官促查是否有人涉刑事罪行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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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化案疑犯林繼偉前年在北角警署羈留室上吊亡,死因聆訊庭就其死因展開研訊,並傳召多名證人作供,其中負責監守警署囚室的當值警員及值日官承認,他們二人雖在簽到簿上簽到巡倉24次,實際上只是值日官曾往巡查1次,死因裁判官亦稱有「造假」之嫌,更質疑是否涉刑事。陪審團今(日)裁定死者死於自殺,又建議警署內應安裝拍卡系統,改善巡查情況。官稱會轉告相關部門,及調查是否有人涉犯刑事行為。

陪審團提出3項建議

陪審團在裁決外,亦有向警方作3個建議,包括每個羈留室安裝電子拍卡系統,用以記錄警員所作的巡查狀況;另要減少囚室門的鐵絲網與其他組件的接駁位;並建議定期將疑犯轉換至不同羈留室,以減低疑犯透過發現羈留室設施有損毀而作自殘行為的機會。死因裁判官稱會將法庭檔案轉交律政司及警方,以調查有沒有人涉及刑事罪行,包括涉及虛假文書的罪行等。

非禮案男疑犯林繼偉在北角警署內自縊身亡。(資料圖片)

死後被揭疑與企圖強姦案有關

死者林繼偉(44歲,下稱林),報稱無業,涉嫌於2016年7月18日從港鐵站跟蹤16歲少女至興東邨所住樓層,企圖非禮。警方翻查閉路電視,於同月22日拘捕林,林被控非禮,經提堂後,在警署羈留等候安排證人手續期間。林於同月26日被發現於北角警署羈留室自縊亡。

警方在林死後,亦發現他可能另涉2013年一宗企圖強姦案,因林的DNA與該案女事主衣物上精液的DNA吻合。

巡查警稱忙帶其他疑犯上廁所

當日在警署負責巡查的高級警員陳偉明供稱,他負責報案室工作及巡查羈留室,他稱當日早上7時40分巡查時,林表現正常,個多小時後,林往洗澡時亦無異樣。至中午12時許他往送飯時,林亦有伸出手接過午飯。

陳雖然在簽到簿記錄自己每25分鐘巡羈留室一次,合共簽了14次,由於他經常要帶其他疑犯上洗手間、打指摸、處理其他報案室工作,事實上並無依時巡查。至下午近3時,他叫喚林未獲回應,遂發現林腳掂地向牆,但頭部卻朝廁所的方向,頸被繩狀物料圍住。

值日官稱以為下屬有巡查

警署警長吳沛樞亦有作供,他是事發警署的值日官,亦是陳的上級。吳稱他不容許下屬沒有巡邏卻在記事簿簽到,但承認無法確保下屬遵守規則,只能盡量監督。然而,吳自己亦僅在早上7時巡邏羈留室1次,其後沒有巡邏卻在流水簿簽寫9次。裁判官質問吳,既然他不容許下屬這樣做,為何自己又做出同樣的事,吳解釋,他當日工作繁忙,以為陳有去巡邏。雖然他還可以委派其他下屬去巡邏,但另一名下屬初來報案室工作,便沒有委人代勞。

官質疑簽到「造假」是否涉刑事

曾駐守支援部總務課的劉小玲出庭作供,指警方內部文件警察通例及程序手冊均要求警員巡查羈留室,以防疑犯自殘或逃走。因每間警署設計略有不同,每間警局會有其常務訓令,列有仔細的處理指引,如北角警署報案室與羈留室不相通,警員每25分鐘須巡查羈留室1次,值日官則須每小時巡1次。裁判官問及值日官有何方法確保有人巡查羈留室,劉稱可檢查記事簿及閉路電視。官質疑若有人沒巡查而簽到,或會干犯刊事罪行,劉未有回應。劉亦提及警方每季會檢查羈留室,如倉門及淋浴間,評估風險。

死者自縊毛毯與囚室所用的相乎

法證化驗師蘇文浩稱,他檢驗過林用以勒頸的黑色布條,布料纖維顏色結構與羈留室內的毛毯吻合,毛毯長邊亦有不平整撕口。陪審員詢問徒手可否撕開毛毯,蘇謂自己嘗試過但不成功,但若然毛毯有破口即可輕易用手撕爛。房內並無搜到割毀毛毯的工具,而林的指甲留有毛毯纖維。蘇稱案發羈留室的鐵絲網沒有焊實,肉眼觀察未能發現,惟用手推會有2厘米隙縫,相信林撕開毛毯,打結作繩環纏頸,再攝於鐵絲網自縊。房內物房內物品整齊,血漬集中在上吊位,沒有打鬥或掙扎痕跡。

法醫指死者有窒息徵狀

法醫林衛國指死者頸部有36厘米長、1至2厘米闊的條狀勒痕,勒痕延至耳後。死者頸面及肺部充血,眼臉有血點,屬窒息徵狀,沒有表面傷痕。法醫認為頸部受壓面部會充血,呼吸道會流出帶血液體。

案件編號:CCDI43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