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甲師誤導客人 218元服務埋單變518元 違商品說明條例判社服令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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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顧客收宣傳單張見美甲套餐收費218元,便到屯門一美甲店享用服務,惟療程中途才被知悉部份服務要額外收費,最後埋單要多付三百元至518元。女顧客不服作出投訴,美甲師早前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成,案件今(28日)在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指法庭有必要顯示此等經營手法不能繼續,判被告社會服務令80小時,並需賠償女事主300元。

女被告周韻詩在屯門法院被裁定罪成,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資料圖片)

被告周韻詩,23歲,被控於前年5月7日在屯門青海圍萬寶商場「富甲一坊」的美甲店,作出屬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

事主曾詢問是否包兩服務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案發當日收到傳單,見單張上寫著能以218元「試用價」試做「光療樹脂甲」,又寫著「延長」(駁甲)及「畫花」等字眼,便到店內詢問是否也包括在內,當時被告答「係」,女事主認為這試用價包這兩項目,便接受服務。

療程中途才被告知額外收費

惟至服務中途,被告才跟事主說「延長」是要多收100元,又指單張指「延長」是指「可延長」,女事主初時仍繼續療程,至後段被告又說「畫花」也要另加200元,事主曾想拆甲,但亦要追加其他收費。

事後才解釋服務非全包

女事主最後接受全套服後後,往消費者委員會求助,有店員事後與事主接觸,並稱套餐是「五揀二」,並非全包,女事主不接受,案件後轉交海關跟進。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性質非輕微,被告未有向客人解釋收費,在案中扮演具份量角色,又指商戶要講清楚細則,客人才有合理及公正的選擇。

案件編號:TMCC 1346/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