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例打擊白牌車 首定罪罰款加一倍至一萬元 再犯扣車一年

撰文:潘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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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打擊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政府擬修例提高罰則,由現時首次定罪最高罰款5000港元,加至一倍即10,000港元:再次定罪最高罰款由現時10,000元,加至25,000元。吊銷車輛牌照和扣押車輛期亦提高一倍,另建議新增一項特別條文,法官可判被定罪司機停牌。

警方於過去三年就195宗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資料圖片)

運輸及房屋局向立法會提交文件指出,隨着「網約」車召喚服務平台日趨普遍, 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個案近年亦更為顯著。運輸署對比了10個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澳門、台灣、芝加哥、倫敦等相關汽車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的罰則,認為香港目前法例訂明的最高罰款額偏低,以及考慮到其他地區及本港嚴重性相類罪行的罰款。當局建議修例就三方面提高刑罰,加強阻嚇力。

建議增訂特定條文 法官可命令「釘牌」

當中建議提高最高罰款額,由現時首次定罪最高罰款5,000港元,加至一倍即10,000港元:再次定罪最高罰款由現時10,000元,加至25,000元;把吊銷車輛牌照期和扣押車輛的期限,由現時首次定罪判處3個月及再次定罪的6月,分別增一倍至6個月及12個月。另外,建議增訂一項特定條文,讓法庭或裁判官可命令被定罪人士取消駕駛資格,為期一段法官認為適當的時間。至於最高監禁則維持不變,即首次定罪最高判監3個月,再次定罪最高判監6個月。

利用汽車作非法出租或取酬取客現時及建議罰則。(立法會文件)

文件提到,警方於2015年1月及2018年12月期間,針對195宗非法出租或取酬載客個案採取執法行動,其中去年錄得69宗,相比 2017年的50宗上升了38%。所有涉事的車輛均為私家車及輕型貨車。

一宗個案被判監六星期

在上述時段期間,有137宗個案經法庭審訊後被判罪成,當中6宗個案被判罰50至120小時社會服務令;有128宗個案判處罰款300至5,000港元不等,當中判罰港4,000元或以上只佔5宗。有一宗個案判處監禁六星期,另有兩宗分別判處監禁兩星期(緩刑一年)及兩個月(緩刑兩年);所有個案判處吊銷車輛牌照及扣押車輛為期3個月。

的士業界早前發起抗議行動,不滿政府未有大力打擊白牌車。(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