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東北示威者上訴終院被拒 官:本案證有必要防止有人干擾立法會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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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有份參與2014年6月立法會外反東北撥款示威者,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命令罪成,他們質疑行政指令違反《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條文,上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終院今(2日)頒下判詞解釋理據。認為該行政指令未有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自由,而本案亦證明,為防止有人干擾立法會進行會議,行政指令是有必要存在。

上訴人之一的黃根源,因申請終極上訴許可被拒,須即時回獄中服刑。(資料圖片)

兩名上訴人返獄中服刑

4名上訴人包括:葉寶琳、黃根源、張貴財及周諾恆,其中葉及黃被指在2014年6月30日的財委會議期間,曾硬闖立法會,又阻止保安關上玻璃大門,被裁定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罪成,被判囚2及3星期,二人上周被拒上訴許可後,已回獄中服刑;張及周被控在現場拉橫額,被判罰款1千元。

認為指令限制言論自由

上訴人陳詞指,案中涉及《規限獲准進入立法會大樓的人士及其行為的行政指令》中的「遵守秩序的規定」條文,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言論、集會和示威自由。

惟終院法官卻認為,行政指令非完全禁止市民運使其言論自由的權力,而是防止有人做出違反秩序的行為,並干擾立法會進行會議。對於什麼是「違反秩序的行為」,判詞指條文已列明要求,不認為條文不合比例地限制市民的自由。

違反其中一個原素已屬違法

此外,上訴人認為市民需同時違反「做出違反秩序的行為」和「未有遵從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任何指示」兩個元素,才屬違法。終審法官並不同意,認為只要違反其中一項,便是違反條件的原意。

案件編號:FAMC 54, 6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