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曾就行為失當罪作最後嘗試 今作終極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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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被指在處理數碼廣播牌照時,與有份申請的公司的股東黃楚標商討深圳物業的租約,卻未向行政會議申報,因而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並被裁定罪成,經上訴後減刑至12個月,曾早前已服刑期滿出獄,但他仍有定罪的裁決尋求終審上訴,案件今(14日)在終審法院審理。

曾蔭權就其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作終極上訴。(歐嘉樂攝)

曾蔭權於去年12月取得終審法院的申請上訴許可時,未有申請保釋。而他已完成所有刑事,於本年1月獲釋。

談租約未申報

他現時涉及的控罪,指曾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以特首及行會主席的身分,參與處理雄濤廣播的牌照等3 項申請時,未有向行會申報,他正與雄濤股東黃楚標就深圳東海花園物業在談租約。

曾原被控3罪終只有1罪成

他原被控2項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和1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他於2017年被裁定1項行為失當罪成,另一相同控罪則不成立,被判囚20個月。

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陪審團達成大比數有效裁決。該罪於同年重審,陪審團同樣未能達至大比數裁決,律政司決定不重審該罪。上訴庭於去年駁回其定罪上訴,但把刑期減至12個月。

案件編號:FACC 29/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