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去信梁振英求終止調查案 終院:已足見妨礙司法公正傾向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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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協委員劉夢熊2013年就東方明珠案被廉署調查,劉卻去信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終止調查,從而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並遭判監18個月。已服刑完畢的劉,仍堅持就定罪提終極上訴,上月遭即時駁回。終院今(11日)頒下裁決理據,直指特首和廉政專員均有能力影響調查,尤其特首有獨特的憲制及法律地位,而劉在信中曾言:「否則會引爆一個巨大的政治炸彈。」已明顯帶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爭議控方未證特首等可干擾調查

上訴人為劉夢熊(70歲),被控於2013 年接受廉政公署調查期間,去信時任特首梁振英和廉政專員白韞六,要求他們終止對他的調查。

終院早前駁回劉就定罪的上訴,今下判詞解釋,指劉提出爭議,主要指控方是否需要確立特首或廉政專員可憑其擁有的合法權力,終止或干涉有關的刑事調查,方能證明被告的行為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劉言論明顯傾向妨礙司法公正

判詞指,特首和廉政專員分別是香港及廉署的首長後,廉政專員在工作上要向特首負責。而涉及的電郵和信件是在廉署調查期間撰寫,兩人均與廉署調查有確實關連。劉向梁及白兩人撰寫電郵和書信,要求他們終止一項正在進行的調查,並恐嚇「否則會引爆一個巨大的政治炸彈」,明顯帶有妨礙司法公正的傾向。

特首有獨特的憲制地位

法官又指,特首有獨特的憲制及法律地方,無疑有能力左右或影響廉政專員處理調查的方式,或通過廉政專員,影響其下屬處理該調查的方式,甚至完全終止調查。此外,廉政專員亦可以作出或嘗試作出多種行為,直接或間接地以行政或其他措施,阻撓、延遲或干擾調查,或影響調查結果,甚至令調查完全終止。

法官同意控方也許未有提證據證明特首及廉政專員有干擾調查的能力,但以這兩職位的獨特地位,這兩職位明顯已有這樣的能力(如果他們想或被迫如此),故認為控方根本毋須就此提證,故認為劉方的論據不能成立。

案件編號:FACC2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