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騷亂】被告指警方當日亦掟磚求翻案 官指警只想阻群眾衝前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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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大年初一至初二爆發的旺角暴亂,其中多個被告早前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其中分別判囚51和45個月的兩名示威者,早前上訴被駁回,上訴庭今(21日)頒發判詞,解釋理據,並指兩名上訴人指警方也曾用磚掟向人群,上訴庭指從影片見所見,當時只有兩至三名警員掟磚,他們只佩備有頭盔、小圓盾,認為警員擲磚塊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

上訴庭指有些警員只是拿著小圓盾,卻要面對大批群眾。(資料圖片)

兩名上訴人:莫嘉濤和何錦森,莫被裁定2項暴動、1項襲警及1項刑事毀壞罪成,被判囚51個月;何錦森則被裁定1項暴動罪成,被判囚45個月。其中何就其定罪上訴,莫則只求減刑,惟二人均被裁敗訴。

自衛說法斷章取義

何曾提出「自衛」的說法,指當時有個別警員向他掟磚,他見此才掟磚。惟判辭指,指何的說法是斷章取義,完全忽視案發時的整體情況。又稱當時群眾的人數佔優,若他們突然向前推進,並持續向警方掟磚,時間長達33秒,之後警員才拾起落地的磚塊擲向群眾。

當時只有數名警員面對群眾

此外,當時拾起磚塊反擲的警員只有兩至三人,他們都只備有頭盔、小圓盾而非長盾作防護。上訴庭認為,警員反擲磚塊無疑是想阻止騷亂者推前,而何的行為則是參與群眾向警方發動的襲擊。

另一上訴人曾掟磚最少11次

至於莫嘉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裁定莫當晚曾向警方防線投擲磚塊雜物不少於11次,又向警車投掟雜物等。莫除干犯暴動罪,亦干犯毀壞和襲警罪,案件情節亦嚴重,原審的量刑基準未有過重。

案件編號:CACC155/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