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馬車跳舞被笑打青年 聲稱被騎卻咬到對方額頭 官裁罪成罰3千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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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言行出位而一度廣為人知的著名網民劉馬車(原名劉駿軒)疑於年初在天水圍銀座廣場附近表演跳舞時遭青年嘲笑,涉與對方打鬥,並咬傷對方額頭。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受審,裁判官今(25日)裁決時指劉供詞不可信,如他聲稱被對方騎住,卻能咬到對方的頭,不信劉自衛之說,裁定他罪成,並判他罰款3000元。

劉馬車在天水圍跳舞被青年嘲笑,最後二人大打出手。(網上圖片)

被告劉駿軒,23歲,被控於1月5日在天水圍銀座廣場附近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

被騎的一方應難咬到對方額頭

裁判官指,控方的主要證人陳耀東(24歲),本身亦有因與劉打架而被控,他早前認有參與打架准簽保守行為。官指陳作供時承認當晚有些許醉意,認為陳無意隱瞞案情。而陳與被告作供時均有指遭對方騎在身上,裁判官分析二人供詞時,認為,若陳騎在被告身上,那麼處於下方的被告,應難以咬到陳的額頭,且陳亦可縮後避開。

此外,據被告聲稱當時的姿勢,陳並不需靠近被告的口部,而陳被旁人拉開後亦不可能靠近他,故推斷騎在對方身上的,必然是被告,相反陳的供詞亦較可信。

自衛之說不成立

裁判官又指出,被告供稱耳部位置受傷,不吻合傷勢報告指其後頸、左上胸及雙手有紅斑,認為被告是誇大及歪曲事實,非誠實的證人。

裁判官續指,被告與陳均沒提及有人聲稱會以酒瓶作武器,陳在打鬥前亦已放下酒瓶,不構成生命威脅,覺被告當時並非孤立無援,因絕望才出口咬人,其自衞之說亦不成立。

同案被告准簽保守行為

被告有3項刑事案底,其中兩項是2012及2013年時,指他在網上「亂噏嘢」,令人受驚,另一項則是違反感化令。被告求情時指他當日受陳挑釁,陳獲許簽保守行為,被告卻多了個案底,望法庭判處罰款。裁判官最終只判劉罰款3000元,由於被告領取綜緩,允許他於2個月內繳付。

陳早前供稱,當晚見到被告,覺得他在網上的短片好笑,遂舉手機拍片,其後兩人爭吵動手。

案件編號:TMCC57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