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釋法遊行】官指衝公民廣場指引不適用 吳文遠等8人免入獄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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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與多人於2016年不滿人大釋法,在遊行示威時與警方衝突,最後8人非法集結罪成,案件今(11日)在西九龍法院判刑,吳文遠、林朗彥及鄭沛倫等3人被判入獄14天及緩刑1年,其餘被告則被判60至10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在判刑時強調,黃之鋒等涉的公民廣場案,在本案並不適用,而綜觀眾被告的角色,及事件對公眾的影響,認為判緩刑及社會服務令亦合適。

吳文遠(左)及林朗彥(右)被判入獄14天但准緩刑1年。(李慧娜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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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廣場案在本案發生後才頒下

裁判官黃雅茵判刑時指,黃之鋒公民廣場案的裁決在本案發生後才頒下,故有關涉及暴力非法集結的判刑指引,在本案並不適用。

吳有帶頭角色社服令不適合

裁判官指,雖然沒證據指吳事先策劃事件,但考慮到案件性質、示威者若到達行車線時或會與行駛中的汽車碰撞、吳為當中作出呼籲的帶頭角色等,認為以社會服務令處理並不合適,不過事件對公眾造成的影響較輕,響應呼籲的人數不多,沒有財物損壞及沒人受傷,及後發生雙方拉扯的情況非他能預見,決定予以緩刑。

林朗彥有類同案底

至於就林朗彥的判刑而言,裁判官認為他所涉事件的規模較大、影響較嚴重,其案底的控罪也與本案相同,故社會服務令及罰款不適合,不過考慮到他年紀尚輕、求情因素及認罪等,予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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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淳軒曾患血癌並已反省

裁判官則引述眾志前常委林淳軒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指,他十多歲時患上血癌,及後康復,他自2016年成為政黨創辦人,但明白從前採用的方法不正確,2017年已中止所有政治聯繫及停止參與社會運動,本案後患上適應障礙症,接受治療至2019年3月。

裁判官指他背景良好,從年少時已積極面對人生,案發時年紀尚輕,因一時衝動犯案,亦因適應障礙症吃了不少苦頭,考慮到他作深切反省,事件沒證據顯示任何人受傷或財產受損,認為適合判處他社會服務令。

其餘被告以其參與角色作量刑

裁判官亦基於案情、各被告在事件中的角色及求情因素等,判處他們進行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今日接受判刑的被告:吳文遠、葉志衍、陳文威、盧德昌、周嘉發、林淳軒、鄭沛倫及林朗彥 (年齡24至67歲),被控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襲警、阻差辦公等罪名,除林淳軒及林朗彥認罪外,其餘均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詳細判刑看下表)。

吳文遠指是政治檢控

吳在聽取判決後直言,案件屬政治檢控,又提到事發當天警方執法不公,處理不當,而他與示威者當天也曾被警方毆打。吳續指,眼見最近警方拒絕和平示威的申辦,他對未來香港的人權狀況感到憂心,又稱或會有更多市民被「濫捕濫告」。他又指會繼續就定罪進行上訴。林朗彥同批案件屬選擇性檢控,又稱要繼續跟進警方濫權的情況。

2016年釋法引發遊行及衝突

案件發生於2016年,當年10月立法會選舉結束後,政府於10月入稟法院,指青年新政兩成員梁頌恆及游蕙禎的宣誓無效,事件發展至11月初,有傳中央將會作人大釋法。同月6日,民陣舉行反釋法遊行,隊伍遊行至皇后大道中時改變原有路線,轉入銀行街,並沿皇后大道西前往中聯辦,期間吳文遠在干諾道西,突然從行人路爬上及坐在鐵馬上,煽動他人違抗警方命令,爬過鐵馬佔據干諾道西馬路。有示威者響應吳,並嘗試爬過鐵馬及搖動鐵馬約20秒,與警方發生衝突。

上訴庭2017年頒下判刑指引

上訴庭在2017年8月就「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所涉的「衝公民廣場案」中,就大型示威活動衍生出來的罪行及暴力事件作量刑指引,當時三名上訴庭法官楊振權、潘兆初及彭偉昌均批評有人宣傳「違法達義」的說法,認為是「精神上藐視及凌駕法律」,令社會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故認為同類案件,在判刑上必須有阻嚇作用,更警告「法庭有可能要採取更具阻嚇力的判刑,以維護法治的尊嚴」,黃等3人,亦由原本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改成判入獄6至8月,但終院最後指該指引不應具追溯力,而黃等人在指引出現前犯案,最後黃等三人全部上訴得直及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WKCC365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