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無故向水晶店店東淋腐液 報告指其精神錯亂 判醫院令6個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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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分裂的無業女子於去年4月,到深水埗西九龍中心一間水晶飾物店,聲稱因對方「老、肥、矮和醜」,而向男店東淋鏹水,翌月再打算重施故技時,被保安發現報警。她早前承認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以及企圖淋潑腐蝕性液體導致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罪,其精神科報告顯示她精神分裂情況嚴重,加上吸毒令其精神錯亂,法官稱為幫助被告及保護社會大眾,今判處她接受醫院令6個月。

女被告吳麗芳在西九龍中心一水晶店內購買手鐲後,認為店主肥老矮醜,某日返店向店東淋腐液。(資料圖片)

被告吸毒亦令她精神錯亂

控方透露案中事主至今仍滴眼藥水,亦覺視力變差。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吳麗芳(26歲)與事主並無恩怨,只因事主「老、肥、矮和醜」而犯案,故早前為她索取精神科及背景報告,報告顯示被告輟學工作後,開始吸食「K仔」,而精神狀態亦可能因而受影響,且吸食冰毒也會令她精神錯亂。

病情影響道德及自我判斷

法官指被告出現幻聽,聽到陌生人及神與她對話,但她仍不察覺自己出現精神分裂,需要繼續接受治療,而精神科醫生亦指被告精神分裂情況嚴重,影響她的情緒、道德及自我判斷。法官考慮到被告的情況及為保護社會大眾,決定判處她接受醫院令。

無故向店東淋腐液

案情指,被告於去年4月12日晚上近8時,帶上口罩、身穿黑衫和黑褲,走進西九龍中心一間水晶飾物店。她突然從環保袋取出玻璃樽,並向林姓男店東(56歲)淋腐液。林的面感痛楚,並嘗試追截被告但不果。他隨即到廁所洗臉,但雙眼仍感灼熱,其衣服更冒煙。林報案後,再到醫院求診。林因此留院4天,經檢驗發現眼皮受傷。

與事主並無私怨

被告同年5月6日再到西九龍中心,保安發現她衣著與水晶店東遇襲的疑犯相似並報警。被告被截停時,被搜出她的環保袋有一樽腐液。被告警誡下承認犯案,又認曾往事主的店舖購物,但與事主並無私怨。